7月28号,自治区有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新疆将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实行冬季取暖费补贴、对企业1995年底以前退休人员实行生活补贴、调整企业参保人员去世后抚恤待遇标准,从而进一步改善民生、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这次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冬季取暖费补贴。二是参加新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于199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的生活补贴。三是达到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按去世时本人的月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职参保人员去世后,以去世前本人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按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最多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自2005年起,新疆已连续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调整前的月人均750元增加至目前的1553元(地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1385元)。2009年和2010年,新疆在全国调待平均水平的基础上每年增加了3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