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设置及职能

               

                 内设机构

          塔城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共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工商学会)
     承担局党组的日常工作和局机关的政务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
    草和新闻发布、文电、保密、机要和会议组织;负责档案、统计、
    信访和信息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协调全局调研工作;拟定宣传
    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信息网络化建设工作;督促检查本局科室贯
    彻执行上级决议情况;负责工商学会的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
    和车辆管理工作。

              (二)组织人事教育科
     负责地区工商系统的机构、编制、劳动人事、领导班子等管理
    工作;研究拟定地区工商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地区
    工商系统基层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组织实施评选表彰工作;负责
    局机关老干部工作,指导本系统老干部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研究拟定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编制地区工商系统
    经费预算方案及审查决算方案,组织管理地区工商系统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负责地区
    工商系统基建、服装、装备管理、审计等工作。

              (四)法制纪检(监察)室
     草拟本系统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工商行
    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组织
    法制宣传和培训,指导地区工商系统法制工作;负责机关和本系统
    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五)企业注册监督管理科
     研究拟定企业注册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管理企业注册,核
    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和其他经营
    单位的证照,对其注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地区企业注册及监
    督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工商局的授权,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的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六)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个体私营经济协调办、个私协)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拟定地区监督
    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指导对个体工
    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私营企业的登记与监督工作;负责个
    体私营经济协调办、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作(与个体
    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合署办公)。

              (七)市场监督管理科(合同监管)
     研究拟定地区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
    织规范管理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组
    织对市场进行专项治理;组织实施经济合同行政监管,组织查处合
    同欺诈及其他违法合同行为;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办理合
    同鉴证、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组织管理动产抵寸甲登记,组织监管拍
    卖行为。

              (八)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商协、广协)
     拟定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及假冒
    案件和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商标注册专用权;负责商标使
    用许可合同和商标印制;负责组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推荐;监
    督管理广告发布和其他各类广告活动;管理广告经营审批、颁发广
    告许可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行为;负责商标协会和广告协会工作
    (与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合署办公)。

              (九)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消协)
     研究拟定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具体措施、
    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组织监
    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负责消费者
    协会的工作(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合署办公)。

              (十)经济检查大队
     研究拟定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具
    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不正当竞
    争、流通领域走私贩私及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其他事项
     (一)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工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
    门的职责划分,塔城地区工商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
    理。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
    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塔城地区质量监督部门处理。

     (二)塔城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组织实施管理各类市场(包
    括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文化市场及其他特
    殊市场)的经营秩序工作中,要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综合治理。

 

                                 返回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