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三:消费者购买到手机要"三包"

   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以第4号令下发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

 "手机'三包'规定")于2001年11月15开始执行。但一些消费者还不能依据"手机三包'规定"来维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江苏消协发出消费警示,提醒购买手机商品的消费者一定要了解国家下发的"手

 机'三包'规定",警慎选购,依法维权,具体做到"15个不买":

         1.对手机的外观、式样、颜色、功能等未好选择不要买;

         2.经销商对手机基本功能,使用方法没有介绍清楚不要买;

         3.包装盒内无文字使用说明书的手机不要买;

         4.没有认真阅手机使用说明书前不要买;

         5.不能执行国家"三包"规定的手机不要买;

         6.对国家规定的手附件与赠品不实行"三包"的手机不要买;

         7.在保修条款中规定"最终解释权"、商品使用功能、信息发生变化"恕不另行通知"

        的手机不要买;

         8.本市范围内无维修点的手机不要买;9.实物样品与使用说明书、宣传材料不一

        致的手机不要买;

         10.手机与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不符的不要买;

         11.非正规的手机经销商处的手机不要买;

         12.购买场所与销售发票印章不一致的手机不要买;

         13.包装盒内无装箱单或装箱单与实物不一致的手机不要买;

         14.价物不实的手机(水货)不要买;

         15.手机网络信息不好地区的消费者暂不要买。

      同时要注意保管好购机发票、保修凭证、使用说明书及手机包装盒内的主机机身号、

      附件出厂序号或批号、进网标志码号等标识、标贴,这是实行"三包"的重要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