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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企业诚实守信意识,保护市场经济主体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为使塔城 地区企业信用公示管理工作规范有序,以此改善企业信用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塔城地区工商局(系统)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私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称企业信用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设 立后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登记、记录、奖惩,并采取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 涉及信用信息公示范围及限期 第四条 企业基本情况公示信息:企业设立、企业变更、注销年检、企业简介、设立分支机构、对外投 资等基本情况。 (一)新开业企业设立公示范围为营业执照注明登记事项,公示期限为1年。 第五条 企业相关资格信息:广告经营、商标印刷、经纪人、动产抵押、拍卖及在工商部门取得的其它 相关资格。 (一)广告经营单位公示范围为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 证机关及广告经营许可证证号。 第六条 企业良好信誉信息: (一)"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公示企业名称; 第七条 企业不良信誉警示信息: (一)公平交易违法警示。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下列案件(包括网上交易中所发生 的案件),予以公示: 1、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欺诈案件,从复议、诉讼期界满或接到复议决定、 行政判决书之日起,将处罚内容发布公示,公示期限1年; (二)自然人失信警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然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相关信息内容予以公示: 1、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 自该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公示其单位姓名、身份证号; (三)其他相关信息警示。工商部门掌握的以下信息内容予以公示: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结果公示; 第八条 本章对涉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公示期限均为该信息内容真实存在的时间 第九条 企业信用公示的范围内容逐步扩展,本章未规定的其他需要公示的相关涉及企业信用信息,由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报批。 第三章 工作要求及其它 第十条 各县(市)工商局根据涉企信息的内容,结合本局机构设置情况,对涉及信用信息进行分工,各 业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收集、整理、审批,提供相关信息内容,并负责其真实性。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掌握的企业信用基本情况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体现,因此必须建立 健全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保证企业信用信息的公正、客观、合法。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企业经济户口。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即企业注册数据是靠建立企业经济户 口来提供,通过经济 户口管理来及时增新和充实,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通过市场巡查掌握企业 具体市场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发布方式为:一是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公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 中诚实守信情况;二是在企业登记注册大厅设立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窗口随时为企业和社会各类人员查询企 业基本情况和经营信用记录情况,提供权威的企业经营信用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切实发挥企业信息公示作用,加强对企业失信的惩罚机制,建立不良信用记录档案,对失信 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信用信息采拮责任制及信用公示过错责任追究制,确保信用信息正确无误。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局公示涉及企业信用信息应避免虚假和错误,如果造成重大后果恶劣影响,按有关 规定对责任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塔城地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解释权属于塔城地区工商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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