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局长:闫永平

   一、主要职责

  塔城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民族药材、中药民族药饮片、中药民族药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

 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和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 

 究、生产、流通和使用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1、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地方性药品管理法规及办法

 并监督实施。

 2、制定和颁布法定药品地方标准,申报地产中药民族药材及其制剂等药品的国家标准。

 3、初审新药、仿制药品、进口药品、中药保护品种,组织实施药品的分类管理;组织进行药 

 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临床 研究、临床药理基地建设、淘汰药品的审查工作。

  4、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经营质量、医疗单位制剂管理规范; 依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

  5、负责组织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的实施和医疗器械的分类管理;核发和申报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负责医疗器 

 械质量体系认证及产品安全认证和初审工作。

  6、监督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临床试验质量规范的实施。

  7、监督鉴定、抽验药品的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的药品质量,发布自治区药品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和其

 他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

  8、审核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负责药品行政保护的初审。指导全区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9、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10、负责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资格认定;组织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

  11、负责塔城地区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的资格考试认定及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塔城地区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

  12、利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自治区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药产业政策。

  13、组织、指导与县(市)、国际组织间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4、承办塔城地区行署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议组织、文秘事务、档案管理、新闻发布、行政事务、资产、财务、房产管理以及外

  事、保密、保卫等工作;拟定、修订药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听证等法制工作。

   (二)药品注册处:拟定、修订和颁布自治区地方药品的标准;申报中药民族药等药品的国家标准;对新药、仿制药品、中药保 

  护品种进行初审;负责新药临床研究、药品再评价、淘汰药品工作;指导全区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三)医疗器械处: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的法定标准,实施医疗器械的分类管理;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负责医疗

  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 产品安全认证工作;审查医疗器械广告。

   (四)安全监管处:监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药品分类管理;管理临床药理基地,监督实施非临床研究质量、临床试验质量 

  管理及药品生产质量、医疗单位制剂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依法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 

  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五)市场监督处:监督实施药品流通的法律、法规,实施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资格认定制度;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依法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监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药品的质量,发布自治区药品质量公报;依法查处生产

  、销售假劣药品和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的案件;审查药品广告。

   (六)人事教育处:制定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培训规划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的资格

  认定和注册管理;负责全区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劳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