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调整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参与研究制定地区有关社会管理和发展经济与社会事业的政策,促进地区改革开放和现代

 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维护祖国统一和地区的社会稳定;认真贯彻执行中央、

 自治区对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并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宏观管理和指导职能,加

 强对民族、宗教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地区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

 教育工作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的贯

 彻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和研究处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三)、贯彻执行自治区有关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国家给予民

 族地区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和项目选报工作;负责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的统计与分析工作。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

 例》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调查研究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及时向地委、行署提出情况反映,及时稳妥的解决民族之间、宗

 教之间、教派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及时发现和处理民族宗教方面出现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五)、协调民族关系,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的事宜;依照“自治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争当民族团结进步模

 个人活动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全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活动和宗教方面的“双五好”评选活动;安排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

 有关工作;依照国家民委、教委、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管理民族识别和少数民族成份的鉴定工作。

 (六)、参与研究制定发展地区少数民族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的政策、规划、组织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措

 施的贯彻落实;依照国家民委关于实施“兴边富民行动”的有关规定,认真完成以下任务:1、以解决温饱为中心的扶贫攻坚

 ;2、以水、电、路,通行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3、以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适应科技兴边为目标的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

 4、以繁荣少数民族文化为宗旨的文化设施建设;5、以资源合理配置为目的产业结构调整;6、以发展边境贸易为核心的外

 向型经济发展;7、以退耕还林还草为重点的生态建设等。

 (七)、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的合法利益,推动

 宗教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团结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

 务。

 (八)、依照《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指导和监督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机

 关协助或协调办理的各项事务;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宗教人士的参观、访问事宜。

 (九)、研究周边国家民族关系状况,做好民族、宗教政策的对外宣传和有关民族、宗教的对外交往等工作;依照自治区民

 宗委、公安厅、外办《关于加强朝觐事务管理的若干办法的贯彻意见》具体负责组织朝觐人员的选派、审批工作;抵制境内

 外敌对势力及民族分裂势力的渗透活动。

 (十)、负责经文班(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指导爱国宗教团体培训爱国宗教教职人员的工作,负责民族、宗教部

 门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一)、按照行政审批有关规定,行使执行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

 《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安部、国家民委《关于中国公民

 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自治区民宗委、公安厅《关于加强朝觐事务管理的若干办法的贯彻意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

 治区民宗委等六厅局《关于对涉及伊斯兰教的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管理规定》;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

 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宗教局、民政部《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办法,对宗教活动

 场所申请登记;跨地区宗教教职人员的聘用;变更民族成份;出国朝觐人员;经营场所悬挂和在食品包装、装潢上标注“清

 真”字样或者标记;定点经营宗教书刊和音像制品;外国人在境内举行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服

 务或者其他活动;申请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宗教社会团体核准登记;终止、合并宗教活动场所等事项负责进行权限内审批、

 许可、审核、备案。

 三、内设机构

  塔地党办(1998)13号“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确定我

 委内设科室为2个(另设有事业单位古籍办)。根据塔地党办(2002)11号《关于塔城地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三定”

 工作的意见》测算,我委原有2个科室继续予以保留。即:办公室、民族宗教科。

 (一)、办公室

  协助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综合协调机关各科室的工作;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资料、保密、安全保卫、翻译、财

 务、车辆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信访、信息、督查工作;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提案;

 负责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及宗教方面的学习、参观、考察团工作;参与贯彻有关培训、教育、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并监

 督检查;调查反映少数民族职工的安排使用、工资福利等情况;做好民族、宗教部门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本部门的人事管

 理工作。

 (二)、民族宗教事务科(或综合业务科)

  监督、检查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的贯彻实施;

 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协调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事务;抵制国内外敌对势力及民族分列势力对我区的渗透、颠覆

 活动并提出对策建议;参与调解和处理民族间纠纷和有关经济权益问题;负责民族传统节日和自治县、民族乡庆典活动的有

 关事宜;负责党的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全地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活动;安排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的有

 关工作;做好少数民族图书、音像制品的审查工作;做好少数民族语言的对外宣传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语言的

 电影、电视、广播工作;做好民族成份资格审查工作和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大中专院校的招生工作;主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

 作;研究制定、监督检查地区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管理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用、少数民

 族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国家给予民族地区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和项目选报工作;协助解决自治县、民族乡经济发展

 方面的特殊问题;负责少数民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与分析工作;负责监督实施清真食品生产、清真餐饮业资格认定

 的有关规定。

  负责党的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全地区开展宗教方面的“双五好”评选活动;做好宗教书刊和宗教音像制

 品的审查工作;做好宗教政策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依法管理并加强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东正教方面的工作,

 对有关各教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办理各教事务方面的具体意见;调查研究有关各教的历史、现状,特点和发展趋

 势,提出对各教实施依法管理的政策性意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办理有关各教寺庙教堂的修建、维修、自养和宗教房产

 事务,加强对各教寺庙教堂的管理;组织落实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年检工作;负责有关宗教经费的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各教宗

 教活动中的关系,协助基层解决好各教出现的问题,做好反渗透工作;制定培训宗教教职人员的规划、计划,提出各教教职

 人员的选拔、培养的意见;加强对宗教经文班(点)的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其有关事务;负责宗教人士的思想政治教育;负责

 各教信息工作,处理各教的来信来访;组织实施朝觐工作。

 四、人员编制

  根据我区1998年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即(塔地党办[1998]58号)文件,确定我委行政编制为9名,其中县局级领导职数3名,

 科级领导职数3名(其中办公室主任1名,民宗科科长、副科长各一名)。列机关后勤事业编制1名。根据这次地委办、行署

 办《关于塔城地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三定”工作的意见》测算,我委应精简2人(现工龄达30年的干部有两名,可

 立即办理退休手续,行政编制由原来的9名精简为7名。列机关后勤事业编制1名。

 五、定领导职数

  委领导职数3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其中办公室主任1名,民宗科科长1名)

 六、事业单位和编制

  塔城地区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古籍办)设在地区民宗委、正科级,列事业编制4名,

 全额预算管理,领导职数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