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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我区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

2017-08-04 00:00:00 住房公积金 网上投稿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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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15】5号)文件第二条“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和第三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相关规定,确定塔城地区2017年度职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最高上限由1437元提高到1643元,即个人1643元,单位1643元,缴存上限较上年上调2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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