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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障政策

2024-03-20 12:44:36 塔城地区医疗保障局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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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地区医疗保障制度,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大病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障待遇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逐步提高地区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切实增强参保职工和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地区调整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

(一)提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将在职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筹区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83%提高到90%,与区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保持一致。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3个百分点,达到95%、93%,一级医疗机构执行原支付比例。统筹区内区外各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一致。

(二)调整生育部分政策。

1.将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生育顺产由1800元提高到3500元,剖宫产由3200元提高到6500元,助娩产(难产)4500元,取消“助娩产(难产)参照剖宫产的待遇”政策。助娩产(难产)生育津贴按照顺产天数计算。多胞胎每多生一胎增加1000元。如生育实际费用未达到相应限额的据实报销。

2.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女职工,符合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生育前参保缴费连续缴满10个月,次月起享受生育津贴。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符合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生育前参保缴费连续缴满10个月,次月起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3.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服务项目实行定额标准,标准如下:输卵管结扎1500元,输精管结扎500元,放置宫内节育器30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200元,流产600元,引产1500元。

4.男职工配偶,没有参加职工医保,或参加居民医保,符合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生育前男职工参保缴费连续缴满10个月,次月起其配偶可参照女职工按50%享受生育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三)降低住院起付线标准。将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线由900元降低至600元,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线由700元降低至400元;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线由600元降低至400元,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线由400元降低至200元;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线200元,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线由200元降低至100元。

二、调整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支付比例

将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原各分段报销政策合并为一段,即170000元(不含170000元)—300000元,报销比例提高至90%。

三、调整职工大病保险支付比例

    将大病起付线—50000元、5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以上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50%、60%、70%分别提高10%,达到60%、70%、80%。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住院+门诊慢特病+门诊大病合规费用个人自负部分进入大病累计。

四、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部分政策

(一)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在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现在的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5%调整为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1%以上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100%予以补助。

(二)在职的厅级公务员、参照执行厅级公务员医疗照顾政策的正高级职称人员,在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现在的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3%调整为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100%予以补助。                                                                                                                                                                          (三)在职的处级及处级以下公务员(含副高级职称人员)在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现在的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5%调整为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2%以上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100%予以补助。

(四)大额、大病段公补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0%提高到90%。

五、完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床位费支付标准调整机制

     完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床位费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简称《价格规范》,下同)床位费价格调整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同步调整。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病住院,除危重抢救病人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价格规范》确定的同等级医院普通病房多人间A类床位费。每日床位费标准不超过《价格规范》确定的同等级医院普通病房多人间A类床位价格。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县处级干部和副高级职称人员,属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可住普通病房双人间A类、B类病床,每日床位费标准不超过《价格规范》确定的同等级医院普通病房双人间B类床位价格。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价格规范》确定的同等级医院普通病房多人间A类床位价格支付,剩余部分在规定范围内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厅级公务员和参照执行地厅级干部公务员医疗照顾政策的正高级职称人员,可住普通病房双人间、单人间A类、B类病房。住院每日床位费标准不超过《价格规范》确定的同等级医院普通病房双人间B类床位价格。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价格规范》确定的同等级医院普通病房多人间A类床位价格支付,剩余部分在规定范围内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      

六、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

(一)提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将城乡居民统筹区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60%,与区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保持一致。二级、一级住院支付比例不变。

(二)提高城乡居民生育支付限额。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顺产由300元提高到1000元,剖宫产由800元提高到1800元,助娩产(难产)1200元,取消“助娩产(难产)参照剖宫产的待遇”政策。

(三)降低住院起付线标准。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线600元,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线由500元降低至400元;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线400元,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线由300元降低至200元;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线100元,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线由100元降低至50元。取消原“自治区级医院(三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线900元,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线700元”的政策规定,统一规定为统筹区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与统筹区内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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