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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2019年社会救助标准

2019-12-04 00:00:00 塔城地区民政局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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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政策:《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19〕62号)、《关于提高塔城地区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塔地民字〔2019〕12号)

1、救助类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困难家庭。

救助方式:城市低保金每月发放一次,农村低保金每两个月发放一次。城市低保标准为50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乌苏市、沙湾县5508元/人/年,塔城市、额敏县、托里县、裕民县、和布克赛尔县5004元/人/年。从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适用范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

2、救助类型:农村特困人员生活救助。

救助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五保供养人员。

救助方式:机构内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低于700元/人/月,分散的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500元/人/月。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救助范围:塔城地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救助类型:孤儿基本生活救助。

救助对象:具有当地户籍,父母双亡或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公民。没有履行法定收养手续的代养孤儿,应纳入保障范围。保障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救助方式: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最低基本生活费1100元/人/月,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基本生活费800元/人/月。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适用范围:塔城地区辖区内的孤儿。

4、救助类型:城市特困人员生活救助。

救助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城市“三无”人员。

救助方式:机构内供养和社会散居的“三无”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统一提高到800元/人/月。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适用范围:塔城地区城市“三无”人员。

塔城地区民政局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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