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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两轻一免”清单》适用规则

时间:2022-11-15 点击:
索 引 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111500000174 发布机构 行署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11-15
主题分类 政策类 发文日期 2022-11-15 有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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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行办规〔2022〕1号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持续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打造宽松便利、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塔城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塔城地区市场监管领域实施《塔城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塔城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塔城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以下简称《“两轻一免”清单》),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正确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鼓励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对于《“两轻一免”清单》所列违法行为,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  对《“两轻一免”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执法办案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等规定综合判断处理。

第五条  《塔城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所列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塔城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所列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在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第七条  《塔城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所列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第八条  《“两轻一免”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不得给予处罚。

第九条  《“两轻一免”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第十条  对下列违法行为,不适用免予处罚:

(一)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触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可能危及生命健康、公众安全的;

(三)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两轻一免”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两轻一免”清单》所列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同时存在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根据主要情节作出裁量决定,原则上不适用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在立案之前的核查阶段已查清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应当免予处罚的,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进行教育,可以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在立案后查清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应当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应当依照相关程序要求办理,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阐明违法事实和理由。

第十四条  在实际执法中,未列入《“两轻一免”清单》的情形,应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裁量规则等判定。

第十五条  《“两轻一免”清单》内容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两轻一免”清单》内容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等适时予以调整。 

附件:1.《塔城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

2.《塔城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

3.《塔城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

附件1





塔城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


序号

类别

违法行为

免予行政处罚的
适用条件

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备注

1

市场主体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及时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

市场主体登记

市场主体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活动仅限于非许可类)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经营活动时间较短;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市场主体登记

市场主体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

市场主体登记

对市场主体未依法办理有关备案

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市场主体登记

市场主体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6

食品
安全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不影响食品安全,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7

食品
安全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8

食品
安全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

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9

食品
安全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10

知识
产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商标在市场销售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生产销售时间较短;
3.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较少;
4.发现后主动停止生产销售;
5.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知识
产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充分证据证明销售者不知道销售的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销售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12

知识
产权

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充分证据证明销售者不知道销售的产品为假冒专利的产品;
2.销售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违法所得较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广告

广告未依法显著、清晰表示有关内容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14

广告

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仅未在广告中标明出处;
4.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15

广告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专利合法有效,仅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4.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16

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注"广告"字样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
2.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3.及时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广告

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
3.持续时间较短,或浏览人数较少,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
4.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18

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认证
认可

认证机构的认证程序不规范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
2.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20

产品
质量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时,未按照规定标注委托企业及被委托企业信息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双方存在真实有效的委托关系;
3.被委托企业取得该产品生产许可证;
4.及时改正。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1

产品
质量

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有关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未办理变更期间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3.及时改正。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2

产品
质量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规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期间未生产不合格的产品,或未流入市场,或流入市场数量较少并及时召回;
4.及时改正。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3

产品
质量

企业没有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24

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5

特种设备安全

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26

电子
商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等信息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27

电子
商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信息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28

电子
商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29

电子
商务

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价格

商品和服务不符合明码标价规定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1

计量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经发现后主动送检;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32

计量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

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33

计量

集贸市场经营者违反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

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34

药品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进口药品货值金额较小;
3.及时改正;
4.用于治疗重大疾病,且国内没有替代药品;
5.药品可溯源,系国外已合法上市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35

医疗
器械

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不予罚款:
1.初次违法;
2.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3.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不符合法定要求;
4.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36

化妆品

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妆品,不予罚款:
1.初次违法;
2.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3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或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附件2





塔城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


序号

类别

违法行为

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备注

1

市场主体登记

提交不真实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较轻;
3.及时改正。
当事人提交虚假法定代表人、股东身份信息、许可证或其他批准证明文件的,除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形外,一般不予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2

电子
商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搭售商品、服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搭售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额较少;
4.未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较大影响,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电子
商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未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较大影响,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积极配合完成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广告

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
2.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5

广告

发布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逾期时间较短;
3.广告发布内容与原审查批准内容一致;
4.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6

广告

违法发布虚假广告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
3.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
4.持续时间较短,或浏览人数较少,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
5.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7

反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
3.持续时间较短,或影响人数较少,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
4.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8

知识
产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
3.侵权行为得到注册商标权利人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

产品
质量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充分证据证明销售者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2.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3.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4.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产品
质量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充分证据证明销售者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2.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3.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4.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产品
质量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充分证据证明销售者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2.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3.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4.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2

产品
质量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充分证据证明销售者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2.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3.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4.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产品
质量

销售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充分证据证明销售者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2.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3.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4.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4

认证
认可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货值金额较小;
3.未对人体健康或者安全造成损害;
4.及时改正;
5.能够说明产品合法来源及提供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5

认证
认可

认证机构未按规定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及时改正;
4.经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未产生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16

食品
安全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超过保质期时间较短;
2.案涉过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小;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7

食品
安全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索证索票过程但不齐全,能确定食品来源,且货值金额较小;
2.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3.有其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18

食品
安全

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需要取得许可的,已取得相关许可;
4.案涉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原料来源合法;
5.货值金额较小;
6.及时改正;
7.危害后果较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9

食品
安全

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货值金额较小;
4.经营者能说明食品、食品添加剂合法来源;
5.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0

食品
安全

未经许可生产少量食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案涉食品货值金额较小;
4.食品原料来源合法;
5.生产的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6.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1

食品
安全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经营规模较小;
4.食品原料来源合法;
5.使用的食品原料和加工的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6.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2

药品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销售药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药品可溯源,系国内已合法上市药品;
4.货值金额较小;
5.及时改正;
6.未造成药品不良反应等实际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23

药品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进口药品货值金额较小;
3.及时改正;
4.药品可溯源,系国外已合法上市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24

药品

销售劣药(过期药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过期药品数量较少;
3.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轻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化妆品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货值金额较小;
3.危害后果较轻;
4.及时改正。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6

化妆品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货值金额较小;
3.积极配合调查或者具备其他减轻处罚情形。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27

化妆品

经营未经备案化妆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货值金额较小;
3.积极配合调查或者具备其他减轻处罚情形。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28

化妆品

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积极配合调查或者具备其他减轻处罚情形。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附件3





塔城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


序号

类别

违法行为

从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备注

1

市场主体登记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额不满5000元;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市场主体登记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改正,逾期不足15日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市场主体登记

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或者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额不满10万元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市场主体登记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5

市场主体登记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不满法定最低限额20%的;
(2)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不满法定最低限额的10%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6

市场主体登记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限责任公司抽逃出资金额不满出资金额30%的;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金额不满出资金额10%的;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7

市场主体登记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改正,逾期不足60日的;
(2)对他人利益未造成损害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8

市场主体登记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改正,逾期不足30日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市场主体登记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改正,逾期不足10日的;(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市场主体登记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11

广告

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属于重点商品(服务)类别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3)广告内容仅违反其中一项规定,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间段内,涉案广告商品(服务)销售量增加不满30%的;
(4)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5)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的;
(6)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12

广告

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发布违反法律规定的广告的;
2)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无社会影响的;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13

广告

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或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属于重点商品(服务)类别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3)广告内容仅违反其中一项规定,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间段内,涉案广告商品(服务)销售量增加不满30%的;
(4)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5)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的;
(6)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属于重点商品(服务)类别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3)广告内容仅违反其中一项规定,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间段内,涉案广告商品(服务)销售量不满30%的;
(4)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5)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的;
(6)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16

广告

广告中含有禁止情形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发布违反法律规定的广告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3)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无社会影响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17

广告

在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未表明出处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属于重点商品(服务)类别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3)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间段内,涉案广告商品(服务)销售量增长不满30%的;
(4)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5)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无社会影响的;
(6)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18

广告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属于重点商品(服务)类别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3)广告内容仅违反其中一项规定,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间段内,涉案广告商品(服务)销售量增加不满30%的;
(4)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5)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的;
(6)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19

广告

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属于重点商品(服务)类别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3)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间段内,涉案广告商品(服务)销售量增长不满30%的;
(4)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5)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无社会影响的;
(6)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20

广告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不满2条次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广告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不满3万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网络交易

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足10天未改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3

网络交易

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足10天未改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4

网络交易

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足10天未改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5

网络交易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未能确保消费者清晰辨认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足10天未改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6

网络交易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足10天未改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7

合同管理

利用合同实施欺诈等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
(2)涉案合同金额不满3万元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合同管理

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文本备案义务或者拒绝执行合同本备案审查修改意见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不足1个月未改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文本备案义务或者拒绝执行合同文本备案审查修改意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29

消费者权益保护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
(2)商品已销售或服务已提供,但追回全部,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30

消费者权益保护

经营者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
(2)商品已销售或服务已提供,但追回全部,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31

消费者权益保护

经营者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行为;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
(2)商品已销售或服务已提供,但追回全部,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32

消费者权益保护

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行为;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
(2)商品已销售或服务已提供,但追回全部,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33

消费者权益保护

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
(2)商品已销售或服务已提供,但追回
全部,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34

消费者权益保护

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不足1个月的;
(2)商品已销售或服务已提供,但追回全部,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35

消费者权益保护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
(2)商品已销售或服务已提供,但追回全部,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36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非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1)初次违法的;
(2)已公示,公示未在首页显著位置的;
(3)公示不完整、不准确的;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
(5)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37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非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1)已公示,公示未在首页显著位置的;
(2)提前公示时间不足30日;
(3)未持续公示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38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非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1)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
(2)有一项未作出明示或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39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3)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0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3)搭售商品或者服务没有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5)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1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件,未及时退还押金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3)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的;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5)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2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1)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2)已公示,公示未在首页显著位置的;
(3)公示时间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
(5)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6)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43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的;
(2)已公开征求意见,但未在首页显著位置的;
(3)修改内容实施前公示时间少于7日的;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5)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6)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44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区分标记了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但方式不显著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3)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三)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45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2)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46

电子商务

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2)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7

电子商务

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2)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8

产品质量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召回、追回售出的全部产品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

产品质量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存在环境污染,无毒副反应的;
(2)对人体健康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和动植物安全不存在危害的产品的;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4)产品尚未销售的或已销售,追回全部的;
(5)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后果的;
(6)无社会影响或有轻微社会影响的;
(7)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

产品质量

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产品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生产,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较小的;
(2)初次生产,销售货值较小,且全部追回未造成社会危害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

产品质量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如实说明进货渠道并提供有效证据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3)产品尚未销售的或已销售,追回全部的;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5)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认证认可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3

认证认可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2)认证机构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下的;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三条: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认证机构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54

棉花加工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加工皮棉数量不满45吨的;
(2)加工的棉花标识不全的;
(3)加工的棉花经监督抽查,质量标识与棉花质量不相符,本级占一定比例且无主体颜色级的;
(4)加工的棉花经监督抽查,质量标识与棉花质量不相符,降一个等级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由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5

特种设备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尚未交付使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特种设备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56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2)涉案特种设备不足3台(套)备;
的,涉案压力管道不足1000米,压力管道元件为1批的;
(3)未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时间不足1个月,且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57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2)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但进口特种设备尚未安装;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8

特种设备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经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且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2)立案调查时已停用拆除相关特种设备,且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3)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59

特种设备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且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2)涉及特种设备的数量较少且风险较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60

特种设备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时间不足1个月的;
(2)不按规定和要求维护保养的电梯不足3部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1

反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违反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不满10万元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3)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62

反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进行违法有奖销售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
(2)最高奖金额设定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63

价格

经营者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出现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的;
(2)违法行为未被发现时主动退款,主动消除影响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以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64

价格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出现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的;
(2)违法行为未被发现时主动退款,主动消除影响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5

价格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出现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的;
(2)违法行为未被发现时主动退款,主动消除影响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6

价格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14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出现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的;
(2)违法行为未被发现时主动退款,主动消除影响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7

价格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出现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的;
(2)违法行为未被发现时主动退款,主动消除影响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68

价格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出现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的;
(2)违法行为未被发现时主动退款,主动消除影响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69

知识产权

假冒专利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
(2)非法经营数额不满5万元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0

知识产权

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的行为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满5万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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