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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公告》的解读

2018-12-29 00:00:00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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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出台背景

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费征收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定,根据国务院部署,为平稳有序做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确保税务部门2019年1月1日起顺利接收社会保险费相关险种征收工作,保证划转交接部门和征缴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特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兵团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公告明确兵团2019年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的范围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公告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为每月25日前。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部门缴纳。

(四)公告明确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稿源:国家税务总局

链接地址:http://www.xj-n-tax.gov.cn/zwgk/zcjd/201812/t20181226_186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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