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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塔城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助企纾困力度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2-08-26 12:52:37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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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塔城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助企纾困力度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

2022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塔城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助企纾困力度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稳增长各项政策措施,有效应对疫情给市场主体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促进市场主体复工复市。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不动摇,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决取消复工复市不合理限制,科学有序推动批发零售、餐饮、文化娱乐、居民服务等人员聚集型行业复工复市。完善塔城地区“专精特新”和“小巨人”企业培育库,实施梯次储备培育,为企业提供“点对点”精细服务。加大“小升规”工业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升规纳统及复归入统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季兑现。加强商贸企业的培育扶持与规范引导工作,对首次升限入统批发企业每家奖励15万元,零售企业每家奖励8万元,餐饮、住宿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对复限入统批发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零售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餐饮、住宿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所需奖励资金由地区和县(市)分别承担50%。(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气等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对水、电、气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落实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政策。对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2022年继续执行原目录电价水平不变。鼓励有条件的县(市)结合实际,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用电实行阶段性财政补贴。落实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电价优惠政策,对直接报装接电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基本电费至2025年底。(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网塔城供电公司,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原有减免6个月基础上再减免1个月租金。鼓励引导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专业市场、产业园区、创新基地等非国有房屋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向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房屋租金减免。实行高速公路服务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租金减免政策。(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落实税收减免政策。精准落实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等优惠政策。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或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地区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货车车贷、暂时遇困个人房贷消费贷,实施年内延期还本付息。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但未住院隔离人员、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不作为逾期记录。(人民银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塔城银保监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加大住房公积金保障力度。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政策,对于购买辖区内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55万元提高至65万元;对于购买辖区外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按照购买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额度上限确定。降低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首付比例从30%降低至20%。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发放时限从15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人民银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奖补政策。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和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担保费补助和业务奖励的方式,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及以下,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融资担保费以外的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等不合理费用。地区本级出资1亿元,建立融资担保机构中小微企业风险代偿补偿基金,增强融资担保机构直接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并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地区政府性担保机构再担保合作范围。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对支小支农担保费给予阶段性补贴。(地区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塔城银保监分局、地区盛达担保公司,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八、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适宜中小微企业的全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预留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份额由30%提高至40%以上。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其中: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价格扣除比例由3%—5%,提高至6%—10%。(地区财政局、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九、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可自愿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缓缴扩围至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17个特困行业。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发放一次性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对2022年发生疫情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7日以上的,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解决。(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用好中央和自治区支持纺织服装业发展资金。及时审核、拨付约8000万元的2022年中央和自治区支持纺织服装业发展补贴资金,用于企业电费、运费、社保补贴等,降低企业成本,引导企业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作用,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提供奖励资金比例从1%提高到2%给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稳定普惠小微贷款存量,进一步扩大增量。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展期或续贷支持等方式,帮助受困企业抵御疫情影响,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运用支小再贷款等工具,鼓励、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特别是普惠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相关企业。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的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不影响征信记录、免收罚息。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人员,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前2年予以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人民银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塔城银保监分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加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充分用好国家关于“三农”、小微企业、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政策,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指导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引导核心企业帮助上下游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并积极给予再贴现支持。(人民银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塔城银保监分局、地区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加大中小企业账款清欠力度。深入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持续畅通清欠问题线索投诉举报渠道,切实抓好问题线索核查督办,对中小企业投诉无分歧欠款做到应清尽清,清偿确有困难的要明确还款计划,存在分歧的账款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加快解决。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条例》,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决不允许政府新增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及时拨付中央、自治区第三批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资金,纳入直达资金范围,单独调拨库款,并督促县(市)及时足额落实地方承担的留抵退税资金,加快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加强对各县(市)财政运行监测力度,及时监控各县(市)库款、财力情况,在确保留抵退税应退尽退的基础上,保障基层财政平稳运行,兜牢兜实“三保”底线;落实留抵退税政策奖补机制,将争取到的自治区财政奖补资金全部用于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好、退税额度对财政收入影响较大的县(市)。(地区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加快推进旅游业复苏。按照“限流、预约、错峰”的原则,尽快恢复旅游景区营业。实施“引客入塔”奖补政策,对旅行社组团、旅游专列(包机),组团人数在50人以上,在塔城地区游览2个A级以上景区并入住地方星级饭店1晚,按照属地原则每位游客30—100元标准奖励组团旅行社。对年度累计向塔城输送游客不少于3000人且排名前5名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继续执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政策,对全地区23家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由80%提高至100%,2020年4月12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暂退或缓交保证金期限均延至2023年12月31日(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缓交范围之内)。发挥旅游援疆优势,开展交往交流交融活动,吸引疆外游客来塔旅游消费。鼓励各县(市)结合本地特色推出乡村旅游示范点,推出乡村旅游精品线路或“一日游”线路,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利用结对认亲、周末、休假等开展“塔城人游塔城”等本地游活动。串联县(市)精品文旅资源,推出红色旅游、康养旅游及研学游线路和短途周边游线路,助力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各县(市)不得层层加码,不得简单以疫情为由限制出行、人为设置跨区游障碍。(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减免车辆相关费用。对疫情影响期间的公交出租和营运车辆管理费(“份子钱”)、公共停车场停车费采取免交或减半收取。车辆年审时间到期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按期进行年度审验的,临时延长两个月办理期限,延期办理期间车辆免予处罚。(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八、强化为企服务。开展各级领导干部“防疫情、稳增长、保安全”大走访、大排查,加大联系走访企业力度,主动关心和服务中小微企业,送政策上门,积极进行政策辅导、解释政策流程、推动政策直达,及时解答和处理企业复工复产复市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建立地区企业法人及个人涉疫诉求盯办、跟办、督办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用好专员信箱和“互联网+督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网上信访等平台,对反映的涉疫困难诉求及时推送办理。(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局、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税务局、信息化中心,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九、加强法律服务保障。发挥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作用,对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违约、劳资关系等纠纷,及时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指引等服务。通过司法调解和行政诉讼积极调解中小微企业矛盾纠纷。成立中小微企业助企纾困律师公益服务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对相关诉讼和其他专项法律服务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地区司法局、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 

2022年8月25日


政策解读:地区出台19条措施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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