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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社对塔城地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事处)工作评价办法(试行)

时间:2022-04-01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2022-00232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2-04-01
发文日期 2022-04-01 有效性 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强化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的工作导向,健全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提升联合社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更好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员社是指承认《塔城地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塔城地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事处)(以下简称地区社)的成员社对地区社主要工作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 成员社对地区社的工作评价应坚持政治引领、公正客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成员社对地区社的工作评价在地区社党组、理事会的领导下,由业务科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处室共同参与,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成员社对地区社工作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严格履行政治责任情况、树牢为农服务宗旨情况、强化自身能力建设情况、指导系统综合改革情况、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社情况等。

(一)严格履行政治责任情况主要包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理论武装,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一切行动听从党中央号令和指挥等。

(二)树牢为农服务宗旨情况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服务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等。

(三)强化自身能力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建立健全“三会”制度,优化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加强干部管理,提升履职能力,提高机关运转效率和运转质量;构建双线运行机制,落实理事会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监督职能,理顺社企关系,深化企业改革,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等。

(四)指导系统综合改革情况主要包括:持续对标《中共中央 国务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研究制定发展战略和规划,强化顶层设计,指导服务全系统改革发展,夯实基层基础,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村现代流通服务、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农村合作金融服务;组织开展相关教育培训,提升系统干部队伍政策和业务水平等。

(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情况主要包括:争取党委、政府的关心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成员社协调解决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成员社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层级间横向和纵向的交流与合作;加强新闻宣传工作,为供销合作社系统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等。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情况主要包括: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准确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健全“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持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纪和查办案件,加强和改进审计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社;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持续转变作风,激励干部职工担当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等。

第三章评价实施

第七条 成员社对地区社的评价工作主要以书面形式开展,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总体评价结果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

第九条 地区社于每年10月底前向成员社印发年度评价工作通知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条 成员社根据本办法和通知要求,组织开展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于每年1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反馈地区供销办事处业务科,其中应包括具体评价情况、总体评价结果、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建议等。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地区社业务科对成员社的评价报告梳理汇总后呈报地区社党组、理事会。

第十二条 针对成员社在工作评价中反映的客观问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地区社将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以适当形式向成员社反馈,同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民主生活会自我剖析的重要参考,作为制定改革发展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地区社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县(市)供销合作社可参照本评价办法制定评价办法,并报地区社业务科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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