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规条例

塔城地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商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0-11-13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2020-00611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0-11-13
发文日期 2020-11-13 有效性 文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区监管企业商务接待管理,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及“十改进、十不准”要求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等规定,参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18】56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塔城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塔城地区机关单位所监管(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商务接待管理是指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合理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四条企业商务接待应当坚持服务生产、友好对等、务实节俭、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商务接待活动应当严格参照《关于公务活动禁止饮酒的规定》(新纪发[2018]11号)执行,除规定明确的5种特殊情况外,一律禁止饮酒。5种特殊情况确需饮酒的,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制度,按照一事一审批的原则,报企业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批,从严控制酒类购买标准、数量,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并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相关公务活动期间只准晚间饮酒一次,每桌按10人饮酒不得超过2瓶的标准执行(白酒类每瓶500mL、红酒类每瓶750mL);每瓶售价不得高于299元。企业商务或外事招待活动,招待标准:疆内每次人均不得超过25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疆外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50元。其他业务招待活动参照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

第六条企业商务宴请严禁讲排场,优先考虑安排在企业内部食堂,或者安排在符合条件、价格优惠、有长期合作关系的饭店。宴请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安排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场所。

第七条国资委系统监管企业范围内各企业之间商务接待一律不准饮酒,因外事接待和系统外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需饮酒的,报本企业纪检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企业商务接待活动原则上按照内部审批流程先申请后安排。接待宴请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企业商务接待实施预算管理。企业要将商务接待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单独列示。预算的编制要综合考虑企业发展、经营和效益情况,与企业当年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相匹配,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执行。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涉及预算调整事项,应当重新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条商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报销凭证及接待清单,如实反映接待对象、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严格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办理报销手续。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调研为名虚列、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企业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擅自突破接待标准;不得借商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企业要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和完善规范商务接待管理的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明确标准、措施、企业内部审核与监督程序、违规处罚及其他要求等。企业商务接待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要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二条企业内部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商务接待管理和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企业商务接待制度建设、商务接待预算及执行等情况纳入国资委相关职能科室监督检查范围,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十四条违反规定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违规接待多发或查处不严肃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本企业商务接待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所属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逐级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管理,推进公开透明、严格规范的商务接待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各县(市)财政局(国资委)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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