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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教育局职能配置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9〕4号)和中共塔城地委办公室、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塔城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塔地党办〔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塔城地区教育局是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塔城地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

第三条地区教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地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起草有关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地区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确定教育事业发展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指导地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规划、规范推广、普及应用等工作;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学习、普及学习和再培养培训。

(四)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地区级教育经费和项目预算,规划实施并监督管理;落实教育经费管理和学生资助的政策;协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五)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建设和德育工作、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劳动实践教育和科学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国防教育和军训工作。

(六)指导教育系统单位、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稳定和政治保卫;做好应急协调的督促落实工作。

(七)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和协调,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民办教育工作。

(八)指导职业教育的发展改革和职业指导工作;落实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开展就业创业工作。

(九)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主管教师培养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十)负责管理学历教育及其考试工作;落实各级各类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教育系统各类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二)负责检查、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学设备的配备和使用、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和产学研结合工作。

(十三)参加国内教育交流与合作,负责汉语国际推广,负责教育系统涉外项目和事务的组织实施和协调联系。

(十四)负责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负责民族语言文字改革工作;负责有关民族语言文字监测、研究、科研和文化保护工作;承担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人才规划和培养培训工作;组织民族语言文字翻译职称评定工作。

(十五)承担地区行政公署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制定教育督导计划和评估方案,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十六)完成地委和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地址:新疆塔城市新华路8号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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