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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科技计划指导性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1-12-28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2021-00542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1-12-28
发文日期 2021-12-28 有效性 文号

塔城地区科技计划指导性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塔城地区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发展,充分吸引和调动社会资源支持现代农业、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科技创新项目,结合《塔城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塔城地区科技计划是围绕提升本地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组织的科技类计划。塔城地区科技计划指导性计划(以下简称指导性计划)属塔城地区科技计划类别。指导性计划项目是指按照塔城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要求,由项目审定推荐单位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审定推荐,并由塔城地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地区科技局)备案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资金由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安排。

第三条 指导性计划旨在引导和调动社会资源加大对地区科技创新的投入,加快创新人才培养,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塔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 指导性计划项目组织将坚持鼓励创新、服务产业、培养人才、面向未来的方针,按照开放管理、权责统一、公平公正、信用考核的工作原则组织实施指导性计划。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制

第五条 地区科技局是指导性计划的立项下达部门,是指导性计划项目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部门。各审定推荐单位为指导性计划项目的组织和管理部门。各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直接管理部门。

第六条 地区科技局负责指导性计划的组织管理,重点面向产业创新需求,充分结合各县(市)、各部门、各科研机构、各医院和企业等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年度指导性计划。

第七条 地区科技局组织发布指导性计划申报通知,由各项目审定推荐单位根据相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并经过评审及公示程序,确定拟立项项目,以文件形式上报审定推荐项目名单和资金配置承诺。经地区科技局备案后立项,下达年度指导性计划。

第八条 指导性计划由审定推荐单位负责审定和推荐拟立项项目。原则上,各县(市)教科局、地区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医院为项目审定推荐单位。其他未列示的一并由各县(市)教科局负责审定推荐。

第九条 审定推荐单位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组织和项目管理等。原则上审定推荐单位每年要根据地区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在组织管理范围内提出年度计划,并实施申报、评审(议),确定审定推荐名单,经公示后报地区科技局。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资金的落实,项目承担单位为审定推荐单位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对立项项目进行资金安排,并做出承诺。项目承担单位为非审定推荐单位的,审定推荐单位须与项目承担单位协调,由项目承担单位安排项目资金,并做出承诺。未落实资金的项目,不予以推荐备案立项。

第十一条审定推荐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要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项目处置、结题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并负责将相关情况报地区科技局备案。同时,负责配合地区科技局等部门开展项目的抽查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 申报立项与评审要求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塔城地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院等。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是塔城地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定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机制良好、财务制度健全的单位。项目负责人研发团队应在相关研究领域或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及研发工作基础。

(二)项目研发方向为现代农业、畜牧业、石油化工、纺织、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社会发展、医学等塔城地区重点产业领域及各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优先支持地区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内对产业发展起牵动作用的重大项目。

(三)以企业为主体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高校、科研院所、医院为主体申报的项目,须面向地区内重点产业和领域开展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与相关企业开展合作。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四)项目申报人一般应为项目的实际主持人,重点支持天山创新团队、青年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农村科技特派员等各类人才培养计划中各级各类人才,原则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位,历年获地区级计划支持的项目均已按计划实施,并已通过结题验收,且学风严谨,没有学术不端等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申报与立项遵照如下程序:

(一)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申报人通过提交纸质版材料进行申报。

(二)项目审定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完成项目形式审查和初步评定,拟定推荐备案立项项目。凡报送地区科技局的项目须履行审定推荐单位公示程序。

(三)项目审定推荐单位将推荐项目汇总表和资金配置承诺及相关附件正式行文报送至地区科技局。

(四)地区科技局负责对审定推荐单位文件进行受理,按照要求对推荐备案项目进行审核,履行项目评审程序后予以备案确认,并对外公示后,地区科技局下发指导项目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指导性计划下达后,各审定推荐单位须组织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计划项目合同,审定推荐单位将合同以文本形式一式四份,加盖地区科技局、审定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公章和项目负责人名章(或签字)后,由地区科技局、审定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四方留存,作为项目管理和检查的依据。无故不按时提交项目合同的,经核查,将取消其项目立项。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负责按照项目合同组织开展科研活动,并对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负责。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跟踪项目进展,监督和保障项目实施,并根据项目情况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七条指导性计划项目的执行期一般不超过2年,从指导性计划下达的次月算起。项目实施过程中,审定推荐单位应及时跟踪掌握项目进展,按照合同要求,根据项目情况适时做出项目的处置和调整。

第十八条项目执行期满后,地区科技局负责组织结题验收。如项目不能按时完成,应由项目责任人或承担单位在项目结题日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由审定推荐单位审定,并报地区科技局备案。项目结题验收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地区科技局通过开展年度检查或抽查方式,加强指导性计划的管理,将各审定推荐单位的立项和管理过程、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和结题验收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并将其作为后续科技计划支持的依据。

第二十条地区科技局根据相关要求,对重大失信行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审定推荐单位以及评审专家等给予相应处罚,一般视其情节,给予1-3年内不得申报地区科技计划,减少或取消立项申报和审定推荐资格以及记入专家不良记录名单等。

第五章 项目变更与处置

第二十一条指导性计划建立项目处置和调整机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审定推荐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形成项目处置调整和项目终止意见,报地区科技局备案,地区科技局视情况进行计划调整。

(一)立项年度内项目未启动、未实施,审定推荐单位决定终止项目的,由审定推荐单位提出终止项目意见,报地区科技局备案,地区科技局按年度统一下达终止项目计划。

(二)具备适当理由,项目合同内容进行调整的,审定推荐单位可自行调整,报地区科技局备案。

(三)审定推荐单位在过程管理中,发现项目实施和管理及资金匹配方面存在问题,不能继续实施或通过验收的,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或撤销备案立项。

(四)地区科技局在项目的抽查和检查过程中发现项目造假,资金承诺虚假,管理过程未按照要求执行的项目,可直接取消指导性计划项目,并形成信用记录。

(五)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审定推荐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结余资金可自行处置,无须报地区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指导性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终止项目,报请审定推荐单位变更,并报地区科技局备案。

(一)调离本单位且不能再继续承担该科研任务的人员。

(二)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重大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指导性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在研究内容、经费预算支出、合作方等方面进行调整和处置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审定,报请审定推荐单位变更,并报地区科技局备案。审定推荐单位进行调整后须按照新合同进行管理。地区科技局一般年中集中受理调整项目合同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暂不实施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指导性计划项目立项。未尽事宜可参见《塔城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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