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塔城地区科技计划指导性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01-27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2022-00016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2-01-27
发文日期 2022-01-27 有效性 文号

一、制定背景

从去年开始,借编制地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之际,地区科技局组成专项调研组分赴各县(市)、各类科技园区平台、企业、院校、医院等开展大规模基础性调研。在全面调研和总结塔城地区科技人员亟需解决困难问题中,发现承接科技计划项目需求名列前茅。其中,有些科研人员反映由于地区近年来实行科技经费零预算管理,导致地区级科技计划无法实施,在申报自治区科技奖、申请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高级职称评定等方面形成了一定的劣势,导致科技人员晋升通道造成了一定阻碍,打消了科技人员工作积极性。

地区科技局坚持“以人为本”“我为群众办实事”原则,将解决科技项目管理问题作为今年重点工作加以落实,针对地区级科技经费短缺的现状,充分借鉴辽宁省成功经验做法,在新疆自治区内创新性的提出设立科技计划指导性计划理念,旨在引导和调动社会资源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加快科技人才培养,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塔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包括总则、组织与管理机制、申报立项与评审要求、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项目变更与处置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指导性计划设立的依据、目的和意义,阐明了计划内涵。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机制,明确了负责指导性计划项目管理的地区科技局、审定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等部门职责。

第三章申报立项与评审要求,明确了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具备的条件、申报和立项程序等内容。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明确了项目申报、推荐、评审、签定合同、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管理流程,并对重大失信行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审定推荐单位以及评审专家等给予相应处罚内容。

第五章项目变更与处置,对指导性计划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等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六章是附则。

三、管理办法创新点

一是积极引导社会资源投入科技创新。通过指导性计划实施,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资金落实,不需要财政资金支持,对于想承担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而言,进一步调动了社会资金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积极性,加大了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指导性计划的实施并不能取代财政资金投入,自治区科技厅要求每年各地州财政资金支持科技项目仍有增幅要求。

二是逐步建立产业领域科技研发项目库。指导性计划的实施可在现代农业、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逐年积累科技研发项目,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发展。通过项目实施,进一步了解企事业单位对于科技研究重视程度,并跟踪科技项目进展情况,待恢复财政资金支持时,优先在项目库中遴选产业发展好、经济社会效益高的项目进行支持,并向自治区科技厅争取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项目,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塔城地区科技创新形象。

三是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工作积极性。通过指导性计划实施,打通承担地区级科技计划项目路径,鼓励和引导高校院所、企业等开展科技创新,进一步扭转科技人才申报自治区科技奖、申请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高级职称评定时由于承担科技项目过少而扣分的现状,培养更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推动创新链、人才链、产业链深度融合。

【关闭窗口】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