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开展2023年度自治区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9-15 点击:
索 引 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91500000153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3-09-15
发文日期 2023-09-15 有效性 文号

各地州市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落实自治区《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44号)、《自治区“天山众创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新科高字〔2021〕80号)要求,结合《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自治区科技厅决定开展2023年度自治区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 众创空间的定义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2. 申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 1年,且已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4)拥有不低于 500 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 30 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 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8家,或每年有不低于3家获得融资。

(7)每年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

(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10)按自治区科技厅的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3.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二、申报程序

1. 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自愿填报《自治区众创空间申报书》,并向所在地州市科技局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州市科技局审核。

2. 推荐上报。各地州市科技局负责进行初审并实地核查,初审通过后书面推荐到自治区科技厅。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纸件盖章后,胶装一式5份;电子版材料转换为PDF格式刻录光盘,于2023年10月10日17:00前报送或邮寄至新疆科技项目服务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3. 评审论证。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后,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采用现场或视频答辩的形式,对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

4. 确定公告。对通过专家评审、并经自治区科技厅审定后的众创空间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以科技厅文件形式备案确定为自治区众创空间。

三、组织管理

1. 经备案确定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市场监管、税务、人社、民政、教育、科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科技厅委托新疆科技项目服务中心开展众创空间的备案、绩效考评等日常工作。

2. 各地州市应加强对辖区内众创空间的日常服务,建立科技主管部门延伸服务机制与办法,整合各类资源,对众创空间及其区域内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支持和服务。

3. 自治区科技厅对自治区众创空间进行动态管理,并适时开展自治区备案众创空间的考核评价工作。对连续2次绩效考评不合格或连续2年未上报统计数据的众创空间取消自治区备案资格。

4. 自治区科技厅对地方推荐的众创空间进行审核,如发现众创空间的申报材料存在虚报、瞒报等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备案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联系方式

新疆科技项目服务中心

地 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科学一街328号新疆科技项目服务中心一楼117室

邮 编:830011

联系人:宋生建  18139669858

附件:1.自治区众创空间申报书

      2.自治区众创空间推荐表

                                    2023年9月11日

附件1

自治区众创空间申报书

众创空间名称:                                

运营主体::                        (盖章)

推荐单位:                          (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制

二O一九年三月


自治区众创空间申请表

众创空间名称


运营主体名称


运营主体性质

□1.事业  □2.企业(□国有、□民营)  □ 3.投资机构

□4.社会组织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地  址


邮  编


网  址


主要服务

模式

□投资促进  □培训辅导  □媒体延伸   □专业服务

□创客孵化  □其他,请说明:

如为专业服务型,请说明专业方向(如互联网、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等)


众创空间

负责人


联系电话


E-mail


联系人


职务


办公电话


传  真


手机


E-mail


管理服务团队人员数


专兼职导师数


众创空间场地总面积


创业团队及在孵企业使用面积(㎡)


入驻初创企业数


入驻初创团队数


上年度创业团队

新注册企业数


累计毕业企业数


天使投资(种子)基金(资金)(万元)


上年度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场次


吸纳就业人数


吸纳大学生就业人数


是否建有线上服务平台

是/否

入驻创业团队2018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


管理制度

□企业入驻  □创业辅导  □企业毕业  □财务管理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在孵项目或企业数据库  □其他:

服务功能情况(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

(包括:国家和自治区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周边基础设施,生活便利情况;成果获得、人才招聘、创业者集聚、信息畅通、交易便利情况;代办工商税务情况,创业导师与咨询培训情况;与财务、知识产权、法律、工商、检验与测试、科技咨询等中介机构签约情况;提供精准化创新创业服务情况;与天使基金和创投机构合作情况,种子基金情况;公共活动和交流场地情况;举办路演、沙龙、创业训练营、专题论坛讲座等情况;提供开源软件及仪器设备共享情况,500字以内)

工作绩效

(包括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聚集、创业成效、创业产出、品牌效应)

(包括:创业者人数或团队情况,大学生创业数量,创办企业数量,存活半年以上的企业数量;种子基金支持企业情况;有研发投入企业所占比例情况;创业团队新注册企业情况;吸纳就业人数;企业知识产权与大赛获奖情况、获得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比例,众创空间服务收入情况、开展的特色工作及突出服务案例,在区域范围内的辐射效应及对当地创新创业文化氛围的营造能力,500字以内)

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意见

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自治区众创空间申请报告

       一、基本概况

      1. 申报主体介绍

2. 机构设置情况

3. 场地建设情况

4. 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二、服务资源

1. 管理团队介绍

2. 创业导师团队介绍

3. 天使投资(种子)基金(资金)设立及使用情况

4. 服务模式

三、服务成效

1. 企业(项目)入驻情况

2. 创新创业培训及活动举办情况

3. 商业模式

4. ××××年度3个典型孵化案例

四、近三年发展规划

五、有关附件

1. 所在县(市、区)、地(州、市)备案为本级众创空间的备案文件;

2. 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法人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

3. 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4. 设立天使投资(种子)资金(基金)的相关证明文件;

5. 众创空间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

6. 入孵项目(或企业)条件及毕业退出办法的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7. 在孵项目(或企业)名单(包括:名称、注册时间、入驻时间、注册资金、技术领域、员工人数等),以及与其签署的服务协议;已转化的创业企业应提供加盖各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 管理团队人员培训证书、资格证书等其他能够证明其培训经历的文件;

9. 创业导师聘书,服务协议和服务活动记录等;

10.专业设备清单及发票、宽带合同等购买凭证,现有设备使用记录与使用计划,需添置设备的采购规划;

11. 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活动情况,每场活动附举办活动的通知、签到单和现场照片

附件2

自治区众创空间推荐汇总表

地州市科技局(盖章) :                      

序号

名称

运营主体名称

注册时间

主要服务模式

场地面积(m2)

天使投资(种子)基金(资金)(万元)

入驻创业团队数(个)

入驻小微企业数(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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