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91500000156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3-09-15 | |
发文日期 | 2023-09-15 | 有效性 | 文号 |
新科规﹝2021﹞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科技局,各地州市科技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扶持和培育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依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12月1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扶持和培育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促进新型研发机构的健康发展,依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自治区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和成果转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用人机制灵活的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以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新型研发机构是我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至少具备以下功能之一。
(一)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焦国家和自治区战略需求,围绕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升自治区科技创新能力。
(二)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围绕自治区重点发展领域产业需求、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提供公共技术服务,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支撑重大产品研发和产业链创新。
(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技企业孵化服务。完善中试条件,建立技术转移和转化合作机制,开展科技成果向产业应用的“二次开发”和技术服务。采用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孵化和培育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评估、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新型研发机构的评价标准。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 申请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稳定运营1年以上。
(二)具有明确的业务发展方向。围绕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目标,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重点,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明确的主攻方向,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具有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达到30%以上,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0%。有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所,具有稳定的研究开发经费来源。
(四)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认定程序。
(一)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申报要求,登录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完成申报书填写、上传有关证明材料。
(二)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书按要求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各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到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三)公示及发布。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评审,符合条件的机构在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新型研发机构经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发文公布。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表;
(二)上一个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
(三)申请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四)申请单位成立章程及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五)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六)关于研发内容和技术水平先进性的说明及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七)实施的成果转化、产业化的有关证明材料;
(八)自用的单价二十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清单;
(九)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授牌,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有效期内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鼓励和支持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级各类政府科技项目。
(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
(三)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有序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并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自主评定。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引进高层次人才、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建设用地等方面享受自治区科研机构同等优惠政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非营利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章 评估管理
第十一条 在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期满后,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主要考核科技研发条件、科技创新能力、人才团队建设、研发投入和科技成果投入和产出、科技成果效益、运行管理能力、企业孵化培育情况等。
第十二条 绩效评估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评估结果合格的,继续获得3年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其中,评估结果在排名前30%、且三年研究开发经费投入逐年递增的机构,可按照三年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1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经费奖励。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根据评估情况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进行资格核实,有效期不变。
第十四条 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据科研诚信和科技活动违规行为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发生严重失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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