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行政执法

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时间:2021-08-03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2021-00345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1-08-03
发文日期 2021-08-03 有效性 文号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一系列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县农业农村局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领域开展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公示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示内容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事前公示的内容:

(一)执法主体。公示县农业农村局内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农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三)执法权限。公示县农业农村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县农业农村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渠道;

(七)监督举报。公开县农业农村局执法机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人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在审批窗口主动公示县农业农村局承担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许可条件、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样式、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点、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包括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限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案件名称;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相关信息不予公开。

因前款规定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报局领导批准。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示载体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两法衔接平台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的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主要公示事后公开的内容。

(二)办公场所。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区域显著位置设置信息公开栏、专栏等,公示县农业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订、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执法机构按照《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分工,准确梳理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三)执法机构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主管领导审核,法规股汇总,报县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四)执法机构负责公示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新公布、修订、废止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县农业局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调整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执法机构要明确一名熟悉业务的人员作为信息员负责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公示的农业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经调查核实后,以正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督察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报送、选择性报送,或不及时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不及时等问题,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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