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行政执法

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时间:2021-08-03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2021-00346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1-08-03
发文日期 2021-08-03 有效性 文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农业行政执法公开透明,保护当事人及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塔城地区农业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农业行政执法中对执法程序履行情况的全程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手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五条塔城地区农业综合支队应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六条塔城地区农业综合支队应当加强对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列明执法单位名称、执法时间编号、执法种类、执法人员信息、基本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事项,存档管理。

第七条 一般日常执法的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其他现代媒体保存技术,长期保存: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案情重大、复杂,在本区域内或自治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引发公众关注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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