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行政执法

关于印发《2022—2023年塔城地区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暨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9-01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2022-00419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2-09-01
发文日期 2022-09-01 有效性 文号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和自治区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严格品种和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种业违法行为,全面净化种业市场,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按照自治区下发的新农办种〔2022〕30号《关于印发<2022—2023年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地区农业农村局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2022—2023年塔城地区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暨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地区农业农村局。

 

 

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30日

 

2022—2023年塔城地区种业监管执法年

活动方案暨现场检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净化种业市场,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种业违法行为,持续推进塔城地区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的工作部署,制定2022—2023年塔城地区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暨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和《自治区种业振兴行动方案》,认真落实新修改的《种子法》和《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农种发〔202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2022〕6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指导意见》(农法发〔2021〕8号)等有关要求,以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以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为抓手,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全面净化种业市场,形成有利于创新创业、诚信守信、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为我区种业振兴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通过加强种业监管执法,不断加大集中整治和监督检查力度,有效遏制假冒伪劣、套牌侵权、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行为;加强品种管理,增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逐步解决品种同质化问题,激发种业原始创新活力;加大种子质量抽检力度,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净化种业市场环境。

地区目标。对辖区内县市农业农村部门种业监管执法工作开展现场指导,覆盖率不低于50%、对地区发证的种子、种畜禽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检查反映问题整改合格率达到100%;对辖区内增殖放流苗种及运输、引进水产苗种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持证率达到100%;市场检查和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数量不少于上年;上级部门转办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

县市级目标。以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加强种业普法宣传,对县级发证的种子、种畜禽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辖区内种子经营门店监督检查覆盖率不低于60%;检查反映问题整改合格率达到100%;对辖区增殖放流苗种及运输、引进水产苗种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持证率达到100%;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完成率达到100%;对自治区和地区转办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

三、重点任务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在春夏秋冬关键时间节点,对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组织开展集中治理,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全面净化种业市场。

(一)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1.加大品种权保护力度建立地县(市)联动的套牌侵权案件协查联办工作机制,地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行政司法协调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手段,建立侵权纠纷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合力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组织开展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培训及普法宣传,鼓励申请者依规开展委托测试,提高全社会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推进工作开展。(牵头单位:地区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科,责任单位:地区农业农村局法规科、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区种子管理站,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及相关单位)

(二)严格品种管理

2.强化品种管理。进一步规范引种备案制度,加大种子生产报备审核检查力度,降低同质化和重大风险隐患品种。按照农业农村部工作安排,做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清理工作。(牵头单位:地区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科,责任单位:地区种子管理站,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及相关单位)

(三)加强种子和种畜禽监管

3.严格制种基地监管。以制种企业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备案、委托合同、品种权属和亲本来源等内容为重点,严查未按规定备案行为。开展制种基地日常检查巡查,严厉打击非法制种、盗取亲本、抢购套购等侵权行为。开展制种基地苗期转基因检测,强化种子收获前检查。严厉查处非法转基因制种行为,引导制种企业提升制种基地种子质量水平。(牵头单位:地区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科,责任单位: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区种子管理站,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及相关单位)

4.加强种子企业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生产经营品种、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及种子质量、品种真实性等。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投诉举报较多或有重大种子案件的企业,加大检查抽查频次,实行品种检查全覆盖;对于信用好、开展种子质量认证等企业可减少检查频次。(牵头单位:地区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科,责任单位: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区种子管理站,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及相关单位)

5.加强种子、种畜禽生产经营备案管理。严格落实种子、种畜禽生产经营备案制度,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严厉查处未按规定备案行为,确保种子、种畜禽生产经营备案全覆盖。(牵头单位:地区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科,责任单位: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区种子管理站、畜牧科技研究推广中心,各县(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6.加强水产苗种监管。对辖区内所有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开展检查。现场检查以是否存放和使用禁用药物,是否依法取得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填写“三项纪录”(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为重点开展,驯养繁育国家和自治区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要重点检查“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持证情况,以及近年来捕捉、驯养繁育数量、亲鱼成活率等情况。组织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出证工作,增殖放流苗种检疫全覆盖,规范渔业官方兽医人员应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出具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检查水产苗种场所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持证情况。(牵头单位:地区农业农村局法规科,责任单位:地区畜牧兽医局、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县(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7.加强市场检查。农作物种子方面,在春季、秋季等用种关键时期,组织开展明察暗访,重点检查种子的包装标签、生产经营备案、购销台账、“三无”种子等情况,监督抽查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等。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对属地电商渠道种子经营行为的监管。探索开展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严肃查处制售假劣、套牌侵权种子违法行为。种畜禽方面,重点检查无证生产经营(含过期、超范围)生产经营、假冒优质种公牛冷冻精液、系谱档案不全等问题。各县(市)应将许可信息录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对工作进行自查。开展种畜禽质量监督检验。(牵头单位:地区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科,责任单位: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区种子管理站、地区畜牧兽医局;各县(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四)严格种业执法

8.严查种业违法案件。以品种权侵权、制售假劣、无证生产经营、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为重点,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一般案件按照属地管理责任的原则,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查办;对跨县市区域、重大复杂案件,由地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或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及时公开。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要及时上报种业案件查处情况。(牵头单位: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任单位:地区种子管理站、地区农业农村局法规科;各县市农业农村局)

9.加强水产种业执法力度。完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管理,严肃查处无证生产和无证驯养繁育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针对水产苗种生产加大投入品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及非法投入品等行为,倡导实行科学养殖、科学用药,从源头控制病害发生,降低滥用药物风险。(牵头单位: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任单位:地区农业农村局法规科、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渔政大队;各县市农业农村局)

10.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强化跨区域种业和兵地之间执法联动响应、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一处发现、全区通报、各地联查”。健全种业监管部门和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确保形成工作合力,做到事有人办、责有人担。完善农业农村与公安、法院、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同联动等机制。加强种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牵头单位: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任单位:地区农业农村局法规科、地区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科、地区种子管理站、地区畜牧兽医局;各县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11.强化种业执法能力。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通过加强培训,开展交叉互评、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提升综合执法能力水平。加强品种保护乏味和环节,把实质性派生品种纳入保护范围,加大套牌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牵头单位: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任单位:地区农业农村局法规科、地区种子管理站、动物卫生监督所;各县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方案抓好落实,明确种业监管执法责任单位,做好种业管理、统筹协调、行政许可、一线执法等工作。并于2022年5月12日前在当地官网公开。地区农业农村局将对各县(市)种业监管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核查,并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在关键时间节点,派出检查指导组赴重点县市开展制种基地、企业、市场督导调研,并适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责任单位:地区农业农村局相关单位、地区畜牧兽医局;各县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二)压实工作责任。地区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各负其责,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第一责任人,地区农业农村局法规负责种业法律法规建设工作,包括开展立案审核、案件听证等工作。负责水产苗种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水产苗种日常监管,监督各县市,以及行政许可证书发放等工作地区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科负责非法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包括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地区种子管理站负责农作物种业行政管理工作,包括种业市场日常监管、行政许可、品种管理和综合调度等工作,特别要做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负责农作物种业市场监管和技术支撑工作,包括市场检查、品种试验、田间鉴定、质量抽检、室内检测、种植鉴定等。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农作物种子、畜禽种业及水产苗种综合执法监督工作,包括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遴选典型案例等。地区畜牧兽医局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工作包括种畜禽场生产管理的日常监管及行政许可证的核发备案以及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电子出证等。负责种畜禽场生产经营监管的技术支撑工作,包括育种规划的审核、种畜禽质量抽检、冻精质量抽检,种畜禽饲养管理技术指导等。各县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具体实施。要加强简易种业案件及纠纷的快速处理,建立“绿色通道”,有效降低维权成本,力争将案件纠纷就地化解。建立健全社会和群众监督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收集违法线索提高查办效率,实现精准打击。探索建立制种主体“黑名单”制度,将有严重违法和犯罪等行为的企业纳入“黑名单”。(责任单位:地区农业农村局相关单位、地区畜牧兽医局;各县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三)强化队伍支撑。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要强化种业行业监管,加强执法队伍人员配备及执法装备条件建设,加大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队伍能力水平。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营造种业良好生产经营环境。(责任单位:地区农业农村局相关单位,地区畜牧兽医局;各县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四)加强宣传总结。各县市要开展工作经验做法、典型案件等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震慑违法行为。要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要指定一名信息工作联系人,并按照地区农业农村局要求,及时填报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相关信息和工作总结,于当年12月1日前将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总结及附表(含种业典型案例1—2个)书面报送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任单位:地区农业农村局相关单位、地区畜牧兽医局;各县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附件:1.种业监管执法年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表

2.种业监管执法年年度监管执法情况表

3.地区农业农村系统相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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