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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7-16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2021-00195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1-07-16
发文日期 2021-07-16 有效性 文号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地委、行署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全力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经研究决定,即日起至2021年底,在全地区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点,及时化解消防安全风险、消除隐患,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整治重点

(一)加强对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要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资格、进货验收制度、索票索证等情况,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合格检验报告;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伪劣消防产品行为。做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立足市场监管职能,对电动车生产、销售环节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无照经营、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获得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维修店超范围经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加强对电动车经销商销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行为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的行为;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合格检验报告;深化电动车消防安全治理。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监管。要发挥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对全地区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生产企业开展全覆盖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生产关键原料和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是否到位;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按标准组织生产;是否按规定实施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及出厂检验,检查当年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消防安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组织产品质量事故应急演练等。

(四)加强电气火灾专项整治工作。对配电箱(柜)、电器开关、电线电缆、家用电器等生产、经营市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主体资格情况、进货检查验收台账、索票索证执行情况、3C认证证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检验报告等,核验产品进货渠道是否合法合规,核实产品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确保电气产品的来源可溯和质量合格。

(五)加强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检查。要加大对烟花爆竹经营主体资格的审查,对无证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要加大对生产、流通领域烟花爆竹质量监管,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及包装、标识的检查;严厉查处“三无”产品、违规使用国家明文禁止的药物生产的烟花爆竹和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说明等标识不完整、不清晰的烟花爆竹;严防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烟花爆竹产品流入市场;要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进货查验与索票索证制度,提供合格检验报告;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明令淘汰的烟花爆竹,对发现的未加贴防伪标签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责令其停止销售,并依法予以查处,严防非法产品流入市场。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落实“三个必须”要求,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的同时,加强对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二)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执法为民,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在专项整治活动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整治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质量案件,要一查到底,绝不能姑息迁就。要充分发挥“12315”举报热线作用,积极教育、引导生产经营者增强消防安全自律意识和诚信能力,切实维护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三)密切协作,齐抓共管。要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联合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形成工作合力。严格执行各自职责,依法监督整改,对经整治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依法撤销或注销相应的行政许可或证照。

(四)夯实责任,即查即改。认真组织落实,夯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复查。

(五)加大宣传和信息反馈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主动与新闻媒体沟通,对这次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行跟踪报道,向社会公布消防安全检查信息;宣传企业、行业的自律行为和维权活动,树立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

(六)加强督查检查,健全问责机制。实行检查责任制,健全检查记录,做到全程要留痕、检查无死角、责任可追溯。

(七)及时报送工作信息总结。各县(市)局要突出重点时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首先在春节前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并于2月5日前上报节前检查小结及报表;于6月15日、10月15日前向地区局质量监督科报送半年、全年工作总结及报表(包括检查图片和检查记录各5份)。

联系人:曹 璐、常 亮

联系电话:0901-6238382

电子邮箱:tcdqzlk@tc.xjaic.gov.cn

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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