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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署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9]4号)和中共塔城地委办公室、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塔城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塔地党办[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是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关于职责调整:
    (一)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职能划入地区司法局,行政公署办公室不再加挂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牌子。
    (二)行政公署办公室的应急管理职责,划入地区应急管理局,不再挂应急办公室牌子,相应核减行政编制2名。
    第四条  行政公署办公室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政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府办公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行政公署会务工作;协助行政公署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负责行政公署领导参加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安排;负责搜集行政公署领导参加各类重要活动的声像资料。
    (二)负责行政公署日常文件(电报)处理和日常事务工作;协助行政公署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行政公署、行政公署办公室名义发的文件。
    (三)研究地区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请示行政公署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行政公署领导审定。
    (四)检查督促行政公署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行政公署领导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向行政公署领导报告。
    (五)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督办工作。
    (六)负责行政公署办公室的政务值班和日常对外联络、协调及政务活动工作;指导、检查行政公署各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政务值班、应急值守;负责与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联系,督办落实反馈交办的相关事宜;负责行政公署领导参与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的信息报送、服务保障。负责全地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的组织、规划、协调和指导工作。
    (七)负责指导监督地区政务公开和协调推进 “放管服”改革工作,承担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承担地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根据行政公署工作部署和行政公署领导指示,组织开展有关调查研究,收集信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负责行政公署及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决策决定规范性审查工作;负责协调法律顾问做好机关项目建设、资产处置等事宜的法律咨询和重要文件、重大合同审核审查;组织开展机关依法行政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十)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行政公署办公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负责行政公署办公室党组会议、行政会议准备工作;负责办公室内部政治学习;负责办公室内部接待安排工作;负责印章管理;负责以行政公署和行政公署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所有文电的核稿、打印、装订工作;承办工青妇工作;负责办理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秘书一科
    处理行政公署专员有关工作事务,办理行政公署专员安排的有关事宜。起草和审核行政公署专员各类文稿;负责行政公署党组会议、专员办公会、行政公署全体会和行政公署专员召集的各种专题会议的文字材料审核和相关工作;负责联系行政公署督查室,对上述事务的督查落实工作。
    (三)秘书二科
    负责对口服务的行政公署副专员文稿材料的起草、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公署党组会议、专员办公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等文字材料和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公署全体会、对口服务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召集的各类专题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方案、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文字材料的制定起草和相关工作;负责联系行政公署督查室,对上述事务的督查落实工作。
    (四)秘书三科。负责行政公署综合性文稿材料的起草、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公署秘书长、副秘书长处理有关工作安排的会议通知和其他事宜;负责上述事务督查、信息的对接落实工作。
    (五)保密科
    负责各类文电的登记、送阅、催办和本年度文件的查询、整理、归档、借阅工作;负责行政公署及办公室领导批办文件的办理工作;负责行政公署及办公室文件的编号、送译和分发工作;负责办公室报刊、杂志的征订、分发工作;负责密码文电的登记、传阅和管理工作。
    (六)总值班室
    负责行政公署办公室的政务值班和日常对外联络工作;指导、检查地直各部门、县(市)政府政务值班、应急值守;负责行政公署及办公室领导参加各类会议的通知和重要公务活动的对接协调、接待服务,搜集行政公署领导参加各类重要活动的声像资料;负责行政公署领导参与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的信息报送、服务保障;负责与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联系,督办落实反馈交办的相关事宜。
    (七)督查室
    负责对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委、行政公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督促检查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督办工作。组织对地区政府系统督查信息化建设工作。
    (八)信息翻译科
    负责收集、整理、编发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各方面的重要信息,及时上报重要情况;组织人地区政府系统信息工作;配合做好行政公署领导重要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重要公文及其他相关文字材料的翻译工作。
    (九)组织人事科
    负责办公室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办公室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办公室干部职工绩效考评和年终考核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
    (十)财务科
    负责行政公署办公室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办公室国有资产的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十一)机关事务管理科
    负责行政公署机关和办公室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做好后勤服务及保障工作;负责办公室综合治理工作;负责行政公署机关及机关大院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行政公署机关院内绿化、美化、亮化及室内外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机关集体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地区和塔城市安排的劳动等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二)档案管理科
    负责行政公署及办公室文书立卷归档、文件目录汇编、查阅工作;负责行政公署及办公室档案管理、保密等工作;负责办公室档案达标升级、检查验收工作;负责行政公署大事记和年鉴资料的编写工作。
    (十三)政策法规科
    负责行政公署和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决策决定规范性审查工作;负责协调法律顾问做好机关项目建设、资产处置等事宜的法律咨询和重要文件、重大合同审核审查;组织开展机关依法行政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十四)行政公署政务服务办公室
    负责指导监督地区政务公开和协调推进 “放管服”改革工作,承担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承担地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地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的组织、规划、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行政公署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38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4名,内设科室科级领导职数20名。
    第七条 电子政务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行政公署办公室。
    第八条  行政公署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塔城地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塔城地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址:新疆塔城市新华路1号地委大院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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