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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3-20
点击: 次
索 引 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32000000014 | 发布机构 | 塔城地区自然资源局 | 公开日期 | 2024-03-20 |
发文日期 | 2024-03-20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新自然资规〔2024〕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为依法依规做好征收农用地补偿安置工作,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重新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继续按照《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0〕4号)要求执行。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认真做好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等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三、各地要在2024年2月20日前完成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征地补偿标准平稳运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效期至2027年2月5日。
附件: 塔城地区各县市城镇基准地价一栏表 202403201305043775.xlsx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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