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行政公署

政府信息公开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21-08-31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2020-0046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8-31
主题分类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规定,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特编制《塔城地区行政公署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塔城地区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本《指南》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塔城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www.xjtc.gov.cn)查阅本《指南》。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塔城地区信息化中心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塔城地区行政公署领导简历、工作分工;

2、塔城地区地直各单位领导分管工作;

3、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4、塔城地区行政公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5、塔城地区政府工作报告;

6、塔城地区人大议案处理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8、城乡建设(抗震安居、城市住房保障)等服务信息;

9、交通、电力、通信、工业经济、安全生产等服务信息;

10、气象、抗灾、救灾等服务信息;

11、工商、质量、资源、人口、环保等服务信息;

12、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影电视、食品药品、地震等服务信息;

1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应对情况及工作动态等服务信息;

14、塔城地区电子政务工作方针、政策、工作规划、计划、规章制度、工作规范指南、工作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及考核评估情况;

15、扶贫、移民、征兵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6、政府工作动态,包括政府全体会、常务会等重要会议等信息;

1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请在塔城地区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目查询。

(二)公开形式

主要通过塔城地区政府网站和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两种形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三)目录编排体系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分类导航区提供主题和体裁分类查询功能;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和索取号的查询方式;目录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索引号、单位、类别、公开内容、公开时间、详细信息等项目内容。索引号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单位是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单位名称;类别是信息所属的类别名称;公开内容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公开时间是政府信息的生成时间;详细信息为政府具体信息页面地址,点击可查看详细内容。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方法

1.通过互联网登录塔城地区政府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通过在塔城地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

政府工作报告查阅方式:可通过塔城地区政府网(www.xjtc.gov.cn)获取政府工作报告。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或咨询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登录塔城地区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找到依申请公开,填写表格。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联系方式:塔城地区信息化中心

联系电话:0901-6276135

传真电话:0901-6227015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至14:00,下午16:00至20:00。

          冬季上午10:00至14:00,下午16:00至20:00(节假日除外)。

地 址:塔城地区六合创业大厦B303室

三、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依法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程序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四、监督与保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塔城地区纪检委驻行政公署办公室纪检组举报0901-6222317。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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