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时间:2024-01-08 点击:
索 引 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10800000007 发布机构 塔城地区农业局 公开日期 2024-01-08
发文日期 2024-01-08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
案号
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违法企业
组织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违
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塔地农(种子)罚〔2023〕2号赵兴元经营推广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华美336”玉米种子一案赵兴元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华美336”玉米种子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参照《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01.177万元(大写:壹佰零壹万壹仟柒佰柒拾元整);
2.并处罚款12万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
没收违法所得加处罚款共计113.177万元(壹佰壹拾叁万壹仟柒佰柒拾元整)。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处罚机关:
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
处罚日期:
2023年12月29日

2塔地农(农药)罚〔2023〕3号沙湾市真说棉多多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产品 一案缪祺智92654223MA7AAU8A8W缪祺智经营劣质农药产品 一案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2.并处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没收违法所得加处罚款共计3500元(大写:叁仟伍佰元整)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6日内缴纳罚款处罚机关:
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
处罚日期:
2024年1月3日

3塔地农(农药)罚〔2023〕4号沙湾县三道河子镇广立农资经销部经营假农药产品 一案张伟92654223MA77T7TB8P张伟经营假农药产品 一案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参照《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4373.5元(大写:肆仟叁佰柒拾叁元伍角);
2.并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没收违法所得加处罚款共计9373.5元(大写:玖仟叁佰柒拾叁元伍角)。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处罚机关:
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
处罚日期: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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