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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经济发展暨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部分)

2020-10-31 12:40:58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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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支持塔城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优惠政策

(一)享受国家级口岸、边境经济合作区、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政策。地委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塔城市距离巴克图口岸仅12公里,1992年被国务院批准为沿边开放城市,设立边境经济合作区。1994年3月,巴克图口岸升级为国家一类口岸。今年中办发[2017]53号文件《关于加大边民支持力度,促进守边固边的指导意见》,设立新疆塔城、黑龙江黑河、广西百色等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支持跨境旅游合作区和边境旅游试验区建设,支持地方政府、民间组织与周边国家联合举办旅游推广和节庆活动。推动人员往来便利,在符合条件的地方实施外国人口岸签证政策,允许两国边民持双方认可的有效证件依法在两国边境许可范围内便利通行。目前,塔城地区与哈萨克斯坦东哈州签订了经济合作备忘录,开展了农产品贸易、跨境旅游合作,建立境外加工基地,巴克图口岸规划设立并建设边民贸易互市、综合保税区,正在建设通往口岸的铁路,开通中哈铁路大通道。塔城地区依托巴克图口岸可以享受国家级口岸、边境经济合作区、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相关优惠政策,在通关税收、财政扶持、公共服务、贸易便利、简政放权、产业差异化政策等方面享受特殊政策。

(二)享受增量配电网优惠电价政策。2017年11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规范开展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7〕2010号),确定和丰工业园区为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可为入住和丰园区企业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二、国家支持新疆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享受企业上市绿色通道政策。2017年1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与证监会联合签署的《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进一步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对于符合条件的新疆企业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在新疆且开展生产经营满三年,缴纳所得税满三年企业。

2.最近一年在新疆缴纳所得税不低于2000万元。或企业新聘用新疆当地户籍员工不低于200人。或者对新疆贫困地区县(乡)及兵团困难团场和贫困团场捐款2000万元以上现金用于脱贫攻坚。

(二)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节选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项目,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额减半征税。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企业所得税25%法定税率减半征税的基础上,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的40%部分。

(三)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节选

1.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2.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四)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财法税[2011]51号)节选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额减半征税。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即:在企业所得税25%法定税率减半征税的基础上,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的40%部分。

三、自治区支持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促进自治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新政发[2010]105号)节选

1.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审核后,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对所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

3.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自治区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新财法税(2011)8号)节选

农产品加工企业,是指在自治区境内注册的、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70 %以上(含70%)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分为以下两类:

农产品初级加工企业,是指已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范围的企业。

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是指列入105号文规定的“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和附1中,其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50%(含50%)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1.对所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2.自2011年起,自治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及延伸下游产业链的项目,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企[2009]51号)的规定申报,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根据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企业上交税收情况,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总额度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给予支持。

(三)加快自治区旅游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新政发[2010]116号)节选

1.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及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的旅行社,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3.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促进自治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新政发[2010]117号)节选

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

1.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免征自用房产税。

3.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口援疆土地优惠政策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出让收入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57号)、《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15号)

(一)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林地、草地除外)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和实施安居富民定居兴牧、保障性住房、公共基础设施等民生工程的,对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林地、草地除外)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免交土地出让金。

(三)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四)林地、草地由县级以上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意见。

(五)上述土地优惠政策施行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20年l2月31日。2011年7月1日以前已依法批准的用地,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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