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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举报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

2023-04-26 16:56:39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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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塔城地区第6批3件生态环境信访件办理情况通报如下:

序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涉及区县及部门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

备注

1

受理编号48号的环境信访问题为:托里县天和石业发展有限公司自2005年开始至今一直违规开采,一直持有“三类采矿权”资质从事二类采矿权的业务,举报人现有测绘公司出具的《说明》,明确了托里县天和石业发展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后山石矿采矿坐标,根据规定片石矿属于三类采矿权的范围,但实际上该公司一直进行二类采矿权的范围,存在违规开采行为,且多年来,相关单位对该公司超范围的开采行为未予以阻止,也未进行处罚。

托里县自然资源局

一是关于“2005年开始至今一直违规开采”问题。根据托里县天和石业发展有限总公司与国土资源厅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及采矿许可证,该矿山自2008年取得合法采矿权证,反映2005年至今违规开采情况不属实。

二是关于“一直持有三类采矿权从事二类采矿权的业务”问题。矿产资源分类标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花岗岩矿种列入:“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第二类)”中,登记管理权限为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该采矿证证载矿种明确为:建筑用花岗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建筑用花岗岩为花岗岩的子类矿种,综上所述,该采矿证证载矿种明确为二类矿种,登记管理权限明确,不存在持有三类采矿权从事二类采矿权业务问题。

三是关于“根据规定片石矿属三类采矿权的范围,但实际上该公司一直进行二类采矿权的范围,存在违规开采行为”问题。按照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矿山名称为克拉玛依后山片石矿,登记开采矿种为:建筑用花岗岩,开采许可矿种以证载登记矿种为准,矿山名称不能作为开采登记矿种许可的法定依据。该矿山开采矿种确为二类矿种,不存在未按照许可登记矿种开采问题。

四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①关于花岗岩矿种,1994年3月26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明确花岗岩列入非金属矿产中:细分为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关于采矿权登记管理权限移交:根据2014年9月24日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下放采矿权审批权限的通知》,将花岗岩下放至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该采矿权有效期自2008年至2018年,故2018年到期后顺延至地区登记管理;关于建筑用花岗岩和饰面用花岗岩价值评估: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虽进行了细分,但后续政策文件均将花岗岩作为大类矿种管理,对饰面用花岗岩和建筑用花岗岩采用统一评估标准,直至2019年自治区出台基准价,明确饰面用花岗岩为23元/立方米,建筑用花岗岩基准价由塔城地区制定,明确为1.6元/立方米,该矿山2008年与国土资源厅签订的出让合同、国土资源厅出具的评估结果确认书,明确了矿山可采储量31.35万方、服务年限20.9年,矿山一次性足额缴纳了31.25万方对应的44.43万元的价款,直至今日该企业动用资源量未超出有偿处置的资源量,不存在国有权益受损问题。但基于饰面用花岗岩2019年基准价与2008年采矿权价款评估的市场价值差距过大,托里县自然资源局在2023年度企业申请办理延续时,明确要求矿山企业对剩余资源量进行核实,并按照饰面用花岗岩变更矿种、评估出让收益,保障国有权益。

 

部分

属实

一是加强管理,督促托里县天和石业发展有限总公司于7月31日前完成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登记,严防托里县天和石业发展有限总公司克拉玛依后山片石矿在未取得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前实施开采活动。

二是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组织托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全县的矿山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严防矿山企业越界开采、超范围开采、超期开采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是做好草原征占用和草原补偿工作,确保牧民权益不受损失;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2

受理编号49号的环境信访问题为:塔城市泉水街泉水干枯。举报人认为干枯主要由泉水两侧楼房建筑污水管道经过泉水周边、出租车司机洗车、周边居民洗拖把等人为导致的。希望督导组能够实地查看。

塔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塔城市城市管理局

经实塔城市政府组织住建局等部门现场核实,泉水街涉及的专家楼、防疫站家属楼、市医院家属楼纳入到塔城市2022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标方为新疆长泰建筑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1年开始对该片区排水管道进行规范设计并改造提升,将原有管道废除,重新铺设排水管道,总体流向不变,还是按照污水流向接至11号楼院内检查井内,排入城市污水官网。现场调查时,发现在周围有群众洗车、洗拖把现象。经核实,泉水枯竭的主要原因是近几年塔城市地下水水位下降,加之降水较少,导致泉水自然枯竭。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由塔城市城市管理局加强监督工作,于4月23日在泉眼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严禁在泉水周边洗车、洗拖把的行为,以保护泉水自然恢复。



3

受理编号50号的环境信访问题为:解放军XXX部队反映兵团第九师职工XXX存在违法开垦草场、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额敏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上户镇

一是2013年10月至2021年土地承包合同均为XXX与XXX部队签订,额敏县从未与XXX签订任何土地承包合同及收取XXX任何土地承包费用。

二是根据《关于解决额敏县境内社场与农九师所属团场土地、草场、水利纠纷的补充通知》(新政发〔1983〕84号)第六条:XX团耕种五万亩,除一万亩由该团继续耕种外,其余部分划给额敏县安置原外迁的贫穷社队;根据《批转自治区工作组<关于解决额敏县境内社场与农九师所属团场土地、草场、水利纠纷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发〔1984〕40号)第五条:XX团耕种五万亩,除一万亩由该团继续耕种外,其余部分应由地委、行署会同农九师协商处理。2019年在兵地确权过程中此范围除1.48万亩留给上户镇外,其余均已确权给166团及167团。

截止目前,额敏县上户镇人民政府已向额敏县政府提出申请(《额敏县上户镇部分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登记颁证申请书》上政发〔2023〕25号),对该地块1.48万亩土地进行确权发证。在地籍调查邻宗地签字盖章过程中166团提出异议,提出该宗地属于166团,不接受《关于解决额敏县境内社场与农九师所属团场土地、草场、水利纠纷的补充通知》(新政发〔1983〕84号)文件第六条内容。对有争议的1.48万亩,根据XXX部队提供的坐标,套核国土云数据库与上述地块稳合。

三是套核历年国土云数据及二调地类比对:二调显示耕地面积为8637.27亩,草地面积为6120.09亩,合计14757.36亩。三调数据(2019年)显示耕地面积为12879.85亩,草地面积为1939.5亩,合计14819.35亩,其他土地176.42亩。三调草地面积比二调面积减少4180.59亩,疑似涉嫌开垦草地4180.59余亩。

综上所述,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一是额敏县人民政府将案件核查办理初步结果向地委、行署汇报,同时,对额敏县1.48万亩地块实地开展调查,并同XXX部队、第九师、上户镇进行确权、定界及面积核实等相关工作。

二是根据确权结果,如在额敏县确权范围内,额敏县将对疑似开垦草地行为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如确权后,权属属于第九师或XXX部队,按属地原则,移交权属单位处理。

三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草原保护及耕地保护意识,减少违法用地和破坏草原现象。


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塔城地区期间:2023年3月31日-4月19日

投诉举报电话:0901-6118703,邮政信箱:塔城市第A012号邮政信箱

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每天早上10:00-晚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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