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塔城地区民政局2016年部门决算补充公开
目录
一、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二、专业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决算13万元,比上年减少2万元,减少原因是车辆维修费减少。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降低)0%,增加(减少)变化;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0.82万元,占91.54%,比上年相比减少2万元,降低0.73%,减少的原因是压减“三公经费”的支出; 公务接待费支出1万元,占0.084%,比上年相比无增减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塔城地区民政局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无开支。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0.8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82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开展日常工作、民政局检查及对各县(市)的民政局工作督导所发生的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16年,单位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安排的公务用车购置量0辆,保有量为1辆。
公务接待费1万元。具体是:国内公务接待支出1万元,主要是用于上级检查工作工作等。塔城地区民政局国内公务接待5批次,40人次。
与预算相比情况:2016年年初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支出13万元,实际支出数11.82万元,减少1.18万元,差异率为0.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年初预算支出0万元,实际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年初预算支出12万元,实际支出10.82万元,减少1.18万元,差异率为0.09%;公务接待费年初预算支出1万元,实际支出1万元,差异率为0%。预算与实际数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我局2016年车辆维修和用油减少。
二、专业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塔城地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支出功能分类说明: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05(款)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99(项)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210(类)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0(款)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50(项)事业运行,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2(款)住房改革支出01(项)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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