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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杰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2017-12-06 00:00:00 行政公署办公室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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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行干〔2017〕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行政公署决定:

刘杰同志任地区公安局正县级侦查员;

免去崔江生同志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务;

免去张荣科同志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调研员职务;

免去加拿提·叶斯坎特尔同志地区民政局调研员职务;

免去崔国义同志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岳笑松同志地区林业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董建英同志地区供销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免去李同海同志地区信访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任继敏同志地区乡镇财政管理局局长职务;

免去巴合提拜·买哈德日同志地区中医医院副院长职务;

免去赵红同志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职务;

免去樊进斌同志地区公安局副县级侦查员职务;

免去于丽萍同志地区招商局副调研员职务;

免去尹照东同志地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副调研员职务,不再保留副县级待遇,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

201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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