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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塔城地区关于加快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9-16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2021-00344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1-09-16
发文日期 2021-09-16 有效性 文号

塔行发〔2021〕7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现将《塔城地区关于加快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塔城地区关于加快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试行)


为加快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步伐,推动试验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努力把试验区建成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支点、深化与中亚国家合作的重要平台、沿边地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维护边境和国土安全的重要屏障,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章 财税政策

第一条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第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等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其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五条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第六条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第二章 金融政策

第七条 大力实施“银税互动”,税务部门向商业银行提供纳税人信用信息为A级、B级、M级信用级别,作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依据,提高实体经济融资能力。

第八条 对小微企业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小微企业500万元及以下小额票据贴现。支持小微企业贷款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含新型互联网银行)。

第九条 对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按照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激励。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于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小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给予优惠资金支持,支持比例为贷款本金的40%。

第十条 对中国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利息收入;对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首发上市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在新疆且开展生产经营满三年、缴纳所得税满三年;二是最近一年在新疆缴纳所得税不低于2000万元,或新聘用新疆当地户籍员工不低于200人,或对新疆贫困地区县(乡)捐款现金2000万元以上用于脱贫攻坚。

第三章 产业发展政策

第十三条 2022年底前,160千伏安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采用低压接入,供电公司承担电表前电力设施投资。

第十四条 依法登记注册、纳税的生产化纤、棉纺织(含粘胶)、毛纺织、麻纺织、丝织、服装、家纺、针织、产业用纺织品等产品,并在自治区纺织服装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独立核算且正式在册、缴纳社保职工人数须在20人以上(含20人),且新疆籍员工比例不低于50%的地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

(一)享受岗前培训补贴。对纺织服装企业新增就业岗前培训,给予每人1800元的一次性补贴。2020年1月1日起,对接受南疆四地州务工人员的纺织服装企业,员工岗前培训补贴按照每人2400元标准执行。

(二)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对各类纺织服装企业吸纳新疆籍人员就业,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分3年(第1年2000元,第2年1000元,第3年2000元)给予新增就业补贴。

(三)新增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的50%给予补贴;服装、家纺针织、地毯、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四)出疆运费补贴。生产并销售出疆的织布类产品(包括机织本色坯布、色织布和印染布,针织本色、染色坯布),每吨补贴运费1000元;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产品,每吨补贴运费1000元;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产品,每吨补贴运费800元;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的企业按同期实现出疆产品销售额的3%给予运费补贴。

(五)生产用电补贴。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财政对差额电价部分0.03元/千瓦时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设立的制造业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绿色工厂,优先享受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支持,产品优先推荐企事业单位采购使用。

第十六条 支持打造绿色农副产品生产加工中心,大力发展以面粉、油料、番茄、啤酒、畜产品等为重点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业,增强企业自主研发能力,进一步丰富品种、提升质量、创建品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第十七条 支持商贸物流产业发展,着力发展线上电子商务平台和线下特色商品展示交易相结合的电子商务模式,鼓励企业建设跨境电商“海外仓”、海外运营中心。

第四章 建设用地政策

第十八条 工业用地供应可灵活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四种方式。

第十九条 在工业园区内,鼓励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对重大工业项目用地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 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本条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第五章 对外开放政策

第二十一条 哈萨克斯坦公民享受“三日免签”政策进入巴克图中哈边民互市贸易区。进入贸易区的商品不受金额限制,在互市贸易区进行查验,出互市贸易区时中方边民享受每人每日8000元人民币免税政策;中方边民在互市贸易区购买的商品,视同自产自销商品。互市贸易商品进入二级市场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流通环节销售。鼓励企业在三级市场开展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并享受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第一批试点县(市)政策。

第二十二条 加大边民互市转型发展力度,推行互市贸易落地加工“直通式”绿色通关,支持应用边民互市贸易集中申报、“直通加工厂区整进整出”监管模式,优化检验检疫等通关便利化措施。

第二十三条 开设边民互助合作组专用申报窗口,允许边民互助合作组申请预约通关。根据企业需求,可适当增加边民互市互助组人数。

第六章 人才集聚政策

第二十四条 畅通引才“绿色通道”,对引进全日制硕士、博士学位的人才,采取直接面试、考察的方式选调引进。

第二十五条 对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在塔城地区内购买首套住房并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一年试用期满后,给予硕士10万元、博士2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并享受周转房、职称、职级、配偶安置、探亲、工龄、科研支持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引进人才为国家级和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各类专家以及特殊岗位急需紧缺人才,给予一定生活补助,所需费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第七章 营商环境政策

第二十七条 试验区先行发展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减至50个工作日以内。项目前期审批时限暂定为,项目核准备案1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1个工作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个工作日、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核1个工作日、规划委员会审核2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1个工作日、施工图审查3个工作日、工程招投标20个工作日、中标公示期3个工作日、施工许可证核发1个工作日。各县(市)分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投资项目“极简审批”、承诺制等改革,简化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各级政务大厅和新疆政务服务网线上线下同步预约、咨询、申请、办理,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提供实时动态跟踪服务。

第二十九条 推进项目前期“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全面落实项目建设审批代办帮办、容缺受理和清单承诺制,实现项目单位一次申报、审批服务人员一次办理,提高审批速度。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条 入驻试验区企业,应符合试验区总体规划、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试验区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件:《政策依据》


附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公告2020第13号、24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10.《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报送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方案的通知》(商办贸函〔2020〕180号)

11.《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实施期限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1〕81号)

12.《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

13.《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

1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进一步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

15.《关于加快推进边民互市贸易转型发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新政办发〔2018〕83号)

16.《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05号)

17.《关于进一步促进自治区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稳岗促就业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0〕212号)

18.《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新财法税〔2019〕12号)

19.《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新财法税〔2019〕15号)

20.《关于印发<自治区纺织服装和口罩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及审核拨付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0〕3号)

21.《关于印发<塔城地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塔地财建〔201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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