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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关于转发卫计委等部门贯彻落实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年-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等2件政策文件的决定

来源: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 时间:2024-12-11 点击:
索 引 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21100000525 发布机构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 公开日期 2024-12-11
发文日期 2024-12-11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塔行发〔2024〕4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24〕1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4〕105号)精神,全面落实地区清理文件工作要求,经认真梳理汇总,现决定对以下2件政策文件予以废止:

一、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印发《关于转发地区卫计委等部门贯彻落实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塔行办发〔2017〕152号);

二、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处置、盘活“僵尸企业”指导意见的通知》(塔行办发〔2022〕2号)。

本决定自2024年12月11日起施行。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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