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04-12 点击:
索 引 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41200000007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3-04-12
发文日期 2023-04-12 有效性 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是指自治区拨付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县级财力保障以及村级集体经济收益投入的资金。

 

第二章  保障责任

 

第三条  进一步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村级集体经济为补充的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制度,全面落实村干部报酬待遇和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建立正常增长机制,保障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等其他必要支出。各县(市)在自治区拨付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基础上统筹县级财力,按照现行保障标准予以足额保障,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和村集体经济收益予以兜底补足。

第四条  县级组织部门负责各乡镇村队数量、村干部职数及待遇标准的核定,确保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统筹安排、信息审核以及发放使用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费足额保障。乡镇负责村队信息资料采集、审核、变更、申报经费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做好资金支付。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将村级组织运转补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在现有财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动态调整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标准,逐步提高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水平。

 

第三章  保障范围

 

第六条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主要用于落实村干部报酬待遇和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保障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等其他必要支出。

(一)村干部报酬,是指对在任的村“两委”班子成员给予的补贴,主要用于发放村干部基础报酬、“五个好”党支部创建绩效奖励报酬。同时一并做好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范围内享受补贴的基层其他人员补贴。

(二)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必要的办公用品费、水电费、报刊征订费等维持基层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开支。

(三)其他必要支出,主要用于村内治安、公共卫生防疫、公共服务设施维护、统战等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支出和其他必要支出

 

第四章  拨付和审批流程

 

第七条   地区财政局收到自治区财力补助安排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安排,及时审批各乡镇上报的经费支付计划并予以拨付。乡镇财政资金管理部门于每月15日前完成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支付。

第八条  县级组织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本县(市)村级组织运转经费预算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人大批复后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由地区财政局按月下达各县(市),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年初预算及时将资金足额拨付到乡镇,并会同县级组织部门督促指导乡镇做好经费预算执行和规范管理。

第十条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支付由乡镇组织实施,乡镇财政资金管理部门每月5日前完成对所属村队运转经费的汇总审核,向县级财政部门申报支付计划,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进行支付。人员经费类通过银行代发足额发放到人,办公经费及其他支出严格按照标准和有关要求支付。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程序,在支出事项的审议、签批、公开等环节,严格落实村级财务收支管理要求,村级财务按照《农村财务会计》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

第十一条  建立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确保经费及时足额保障、数据真实完整准确。乡镇财政资金管理部门每月末汇总所属村队经费收支情况,并与县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统计核对,县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与组织部门按月对账,对账结果由财政、农业农村、组织部门盖章留存备案。县级财政部门于次年120日前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情况上报地区财政局,抄报地委组织部。内容包括资金到位情况、实际拨付情况、配套和资金的来源与到位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严禁县乡部门向村级组织转嫁负担,凡委托村级组织开展工作需要出钱、出物的,必须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严禁向村级组织摊派各项费用。县级财政部门承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保障和监管责任,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县级组织部门对享受补贴的在职村干部进行严格审核把关,防止随意扩大政策保障范围。

第十三条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预算执行及收支管理情况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乡镇要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内容,定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认真开展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绩效管理工作,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乡镇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做好绩效自评工作,县级财政部门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一)地区财政局牵头,负责督促指导县级财政部门加强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保障和管理使用,按照不低于县(市)行政村总数5%的比例,每年至少进行1次调研和查核,并向地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县(市)保障和管理使用情况。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落实到位、保障支持力度大、资金使用规范、绩效考评结果好的县(市)适当给予倾斜支持;对经费落实不到位、资金使用不规范、绩效考评结果较差的,按规定扣减转移支付。

)地委组织部牵头,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范围,纳入巡察监督内容,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履职不力、管理不到位、工作滞后的,会同纪检监察、财政部门及时提醒、约谈,出现严重问题的,严肃问责追责,督促整改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自治区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的基层组织建设项目资金、到村任职选调生补助资金以及其他补助资金,按照相关资金管理使用规定进行管理。各县(市)组织、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地委组织部、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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