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塔城地区普惠性托育机构及公办 幼儿园托班保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塔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26-07-22 点击:
索 引 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6072200000008 发布机构 塔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塔城地区教育局 塔城地区财政局 塔城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6-07-22
发文日期 2026-07-22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塔地发改价〔2026〕9号

各县(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塔城地区托育服务收费行为,引导托育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5〕4号)要求,地区发展改革委依法履行政府制定价格相关程序,并经地委、行署同意,制定塔城地区普惠性托育机构及公办幼儿园托班保育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普惠性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保育费收费标准为500元/人·月;

其他普惠性托育机构(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保育费标准为1400元/人·月。

本次收费标准的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上浮为零、下浮不限

二、相关要求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婴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婴幼儿)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公示、收费、退费等相关要求严格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5〕4号)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7月30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塔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塔城地区教育局

塔城地区财政局

     塔城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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