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塔城地区普惠性托育机构及公办 幼儿园托班保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政策解读
来源:塔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26-07-22
点击: 次
| 索 引 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6072200000009 | 发布机构 | 塔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日期 | 2026-07-22 |
| 发文日期 | 2026-07-22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近日,塔城地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制定塔城地区普惠性托育机构及公办幼儿园托班保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塔地发改价〔2026〕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2024年,国家完善普惠托育价格形成机制,明确普惠托育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
2025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5〕4号),将普惠性托育机构保育费定价权限下放至地(州、市),明确保育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项目,要求各地依法制定统一收费标准,规范收费管理。
为规范塔城地区托育服务收费行为,引导托育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关于塔城地区普惠性托育机构保育费收费标准的意见,地区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县(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结合地区实际,牵头拟定了《通知》。
二、《通知》起草过程
地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报送塔城地区普惠性托育机构保育费收费标准意见,在履行成本调查、成本监审、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等程序后,初步拟定保育费收费标准,经地委、行署同意,形成《通知》。
三、收费标准
普惠性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保育费收费标准为500元/人·月;
其他普惠性托育机构(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保育费标准为1400元/人·月。
本次收费标准的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上浮为零、下浮不限
解读单位:塔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901-6233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