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苏佛山国家森林公园待甫僧旅游景区观光车服务试运行期价格、成本调查结论、 听证信息公开的公告

来源:塔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26-09-01 点击:
索 引 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6090100000021 发布机构 塔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日期 2026-09-01
发文日期 2026-09-01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地区发展改革委拟于近期举行“乌苏佛山国家森林公园待甫僧景区观光车服务试运行期价格收费标准”的听证会,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地区发展改革委拟于2026年9月16日在乌苏市发展改革委

举行“乌苏佛山国家森林公园待甫僧景区观光车服务试运行期价格收费标准”听证会。

二、定价方案

(一)拟制定价格成本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地区发展改革委依法开展“乌苏佛山国家森林公园待甫僧景区观光车服务试运行期价格收费标准”调查工作。

(二)拟制定的价格水平。乌苏佛山国家森林公园待甫僧景区观光车服务试运行期价格拟定为5元/人次(1.6公里往返双程)。

(三)拟制定的定价机制主要内容、适用条件。拟定乌苏佛山国家森林公园待甫僧景区观光车服务试运行期价格5元/人次(1.6公里往返双程),根据调查报告,按照补偿合理运营成本、兼顾公益属性等原则制定。试运行期满,结合完整运行数据开展成本调查,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正式观光车服务价格。

(四)拟制定价格的依据。一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9号)“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4A级及以下景区和门票价格在50元以下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缆车、区间车、观光车、游船等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明确定价管理权限”。因此,地区发展改革委依法依规对待甫僧景区观光车服务价格开展试运行期定价工作;二是《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第十二条“定价机关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开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定价机关的规定公开成本,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规定,乌苏市兴鼎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在政府网站公开成本信息,地区发展改革委在政府网站公开成本调查结论;三是《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21号令)第三条“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听证目录确定”、《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7号)“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内垄断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在定价听证目录内,因此,乌苏佛山国家森林公园待甫僧景区观光车服务试运行期价格应当依法履行听证程序。

三、成本调查的办法和结论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成本调查工作组对乌苏市兴鼎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资料开展成本调查工作,对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核定折旧,审核了各项成本费用构成分摊方法,并按相关规定核增核减后,依法规范将合理合法成本费用计入定价成本。经过成本调查测算,乌苏佛山国家森林公园待甫僧景区观光车服务价格总成本为68966元,游客量13608人次,核定的单位成本为5.06元/人·次(1.6公里往返双程)。最终核定乌苏佛山国家森林公园待甫僧景区观光车服务试运行价格为5元/人·次(1.6公里往返双程)。

四、听证代表

本次听证会设听证人4名,分别为:张仕杰、热孜亚、依巴达提、谢佩灵;听证会代表31名。其中:消费者代表21名,经营者代表1名,利益相关方代表1名,人大代表1名,政协代表1名,政府部门代表5名,专家学者1名。

特此公告。

附件:听证代表人员名单202609011307278406.xlsx

                       塔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9月1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