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
| 索 引 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92700000424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4-09-27 | |
| 发文日期 | 2024-09-27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1.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单位提出申请。
(2)受理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审查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审查后报上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上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4)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实施检验、检测的,可以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印章。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交通运输行政检查程序
(1)制定计划
制定行政检查计划或随机抽查计划,抽查前发出公告或通知。
(2)实施检查
实施行政检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抽查人员应当向管理相对人告知检查事由、依据、内容、要求、方法及相对人权利义务(实施其他检查时,执法人员视情况告知,如流动治超检查)。
(3)记录检查情况
行政检查中,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4)检查结果
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或者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立案和调查取证程序处理。非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5)结果公示
随机抽查结束后,按相关规定进行结果公示。
检查资料应及时归档。
3.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程序(普通程序)
(1)立案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及时立案。
(2)调查取证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案件审理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的,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办案机构审核后,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审批。
(4)告知与陈述申辩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陈述申辩或听证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应当采纳。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6)重大案件法制审核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7)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符合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情形的,应当提交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8)行政处罚决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罚的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9)罚款执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依法具备当场缴纳情形的,可以当场缴纳罚款。
(10)结案归档
案件执行完毕后,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按照有关要求立卷归档。
4.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1)报告
实施前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报告并批准,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
(2)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3)制作《现场笔录》
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实施强制决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并当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解除强制决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立即退还查封、扣押的财物。
5.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2)催告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制作《催告书》,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还应当发布《执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3)陈述申辩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
(4)执行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5)执行协议。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6)执行完毕,结案归档。
(出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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