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塔城地区网络预约出租车规范管理 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6-08-27 点击:
索 引 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6082700000049 发布机构 塔城地区交通运输局 公开日期 2026-08-27
发文日期 2026-08-27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塔地交规〔2026〕1号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地委网信办: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准入标准和经营服务行为,打造塔城地区公平开放的城市客运市场环境,更好地满足各族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稳妥有序推进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塔城地区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地委网信办联合制定了《塔城地区网络预约出租车规范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塔城地区交通运输局

塔城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塔城地区公安局

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塔城地区商务局

塔城地区地委网信办

2026年8月14日

塔城地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规范管理指导意见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准入标准和经营服务行为,打造塔城地区公平开放的城市客运市场环境,更好地满足各族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稳妥有序推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和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以下简称《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按照“先宽后严、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步骤,既解决现有非合规车辆的合规通道问题,又保护现有出租车从业者合法权益,形成网约车与出租车良性互动的市场格局,并逐步提升网约车标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塔城市、乌苏市、沙湾市作为第一批试点市,于2026年10月底前出台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年内启动运营;其他县(额敏县、裕民县、托里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于2028年底前完成网约车规范管理工作。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坚持融合发展依托“互联网+”,促进出租车巡网融合转型,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先宽后严、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网约车行业发展;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网约车政策体系,依法推进网约车合法化,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坚持属地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出租车、网约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探索符合本地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

二、严把准入条件

本指导意见中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塔城地区范围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严格按照《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取得县(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线上服务能力需取得省级有关部门资格认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服务所在地设有相应服务机构、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不断提升车辆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网约车平台公司是网约车经营主体,对网约车管理负有企业主体责任,拥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社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拥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对入驻的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核验责任,不得接入未在当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均应取得相应网约车许可。

(二)从业车辆。在塔城地区范围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使用7座及以下乘用车,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含车内及车外视频记录、智能报警等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具有一键报警功能)、计时计程等网约车规定设备设施;强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和营运性质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各县(市)应深入摸排现行市场中“网约车”具体情况,结合车辆车况制定准入政策,畅通“网约车”合规化通道;逐步提升车辆标准,有序推动网约车高质量发展。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满8年的,退出网约车经营。

(三)从业人员。在塔城地区范围内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163号)相关要求,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三、规范经营行为

(一)规范平台运营模式。塔城地区范围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投保营运相关保险,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车辆由平台公司在本地的线下服务机构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二)明确平台运营周期。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可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延续许可;原许可机关结合平台公司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内的经营行为和质量信誉考核等情况,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三)合理确定发展规模。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在本级人民政府指导下,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城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要根据大中小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召开听证会并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确保网约车有序稳定发展。

(四)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各县(市)交通运输局要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公平竞争意识,引导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在满足社会公众个性化出行需求的基础上适度发展网约车。鼓励本地巡游出租车企业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合作经营,推进本地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升级。

(五)强化市场运营监测。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应依法加强对网约车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市场经营状况监测,建立健全稳定发展预警指标评价体系;严格落实《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建立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纳入行业诚信体系,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的市场退出标准,实行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

(六)完善行业信息发布。各县(市)交通运输、网信、市场监管、通信、公安、人社、商务、税务等部门,可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定期发布网约车许可情况、日均订单数、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受理网约车驾驶员申请材料前,应告知其市场运行情况,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七)提升从业人员服务质量。各县(市)交通运输局按属地管理原则,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新进驾驶员开展上岗前培训,重点加强行业法律法规、服务规范、安全驾驶等方面教育,推动驾驶员教育培训常态化、实效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定期组织驾驶员轮训,对服务投诉较多的驾驶员加大培训力度和频次,严格内部处罚制度,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严格落实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强化从业人员管理,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八)建立健全协商机制。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应定期召开网约车驾驶员代表座谈会,听取驾驶员合理诉求,列出问题清单并研究解决,提前化解纠纷;搜集、挖掘行业优秀典型人物和事迹,引导行业正能量。

四、加强日常监管

(一)打造监管服务平台。坚持以县(市)为主体,属地化管理,强化本地监管数据自主可控能力,鼓励开展“人、车”双合规资质数据核验,实现网约车平台公司订单、定位、视频、车辆、驾驶员和乘客信息的实时接入,满足交通、公安、市监、网信等部门实时联合监管需求,形成多级协同监管治理体系,为网约车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二)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各县(市)交通运输局要严把网约车行业准入关,加强对平台公司、车辆、人员的资质审查和证件核发管理,确保合规化工作有序推进;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年度检验制度和培训制度,强化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增强安全意识;督促网约车聚合平台建立完善审核制度,严格核验合作平台的经营许可资质,督促合作平台落实接入车辆、驾驶员的准入核验责任。

(三)落实数据保障责任。各县(市)交通、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网信等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及时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配合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调取、查阅营运数据;建立用户个人数据保护机制,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的除外)。

(四)维护行业安全稳定。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县(市)交通运输、发改、市监等部门要加强市场运行动态监测,及时共享相关信息,强化评估研判,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确保行业稳定;建立非合规网约车投诉举报及奖励制度,鼓励媒体监督、社会监督,形成打击非合规网约车的高压态势。各县(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执法监督,建立运营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和乘客投诉处理机制,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运营安全管理,保障乘客出行安全。

五、明确职责分工

地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地区网约车管理工作,统筹政策制定与行业监测;县(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及具体实施,做好资质审查、证件核发、执法监管等工作。地区、县(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协调联动,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网约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建立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驾驶员的经营服务行为进行考核评定,定期开展市场经营状况监测,适时发布市场运行情况和风险提示,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其他部门职责:公安、市场监管、网信、人社、税务等部门依据《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法定职责,协同开展监管。公安部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网约车车辆登记管理、准入资格审查和查询服务;依法查处利用网约车平台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及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配合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价格、计量、广告等违法行为;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消费权益保障工作。网信部门:配合做好网络安全监管,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发布或协助发布有害信息等行为,依法查处属地平台责任主体,并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处置违法违规平台。人社部门: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方在劳动保障方面的违法行为,维护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查处网约车企业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税收征管规范。

六、附则

本指导意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由地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网信等部门组织开展实施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文件修订、废止或重新公布事宜。

本指导意见自2026年9月14日起施行,由塔城地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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