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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塔城地区关于推进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 索 引 号 | 68270107-3/2022-00409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2-08-26 | |
| 发文日期 | 2022-08-26 | 有效性 | 文号 |
为贯彻落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21〕68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科政字〔2022〕11号)等文件精神,持续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结合地区科技工作实际,通过广泛征求各单位、部门及上级单位意见建议,形成《塔城地区关于推进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22年5月27日正式实施。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于2020年由国家科技部、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中科院9部门印发。在全国分领域选择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试点期3年),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随着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建设,本着“先行先试”的工作原则,结合自治区科技工作会议提出的“科技政策落实年”、“能力作风建设年”的“两年”要求,地区科技局率先在全疆创新性制定出本办法,旨在推进扩大科研收入使用自主权、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不断激发本地区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热情、提升地区科研能力和水平、推动科技体制改革、为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5章、共20条,主要包括总则、组织实施赋予所有权、组织实施赋予长期使用权、保障措施、附则5方面内容,各章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明确了通过赋权所要达到的成效、职务科技成果定义、赋权单位及人员范围、赋权时限、赋权类型、赋权条件等。
第二章明确了组织实施赋予所有权的相关流程及优惠政策。
第三章明确了组织实施赋予长期使用权的相关流程及优惠政策。
第四章明确了在赋权单位赋权期间地区相关部门可给予的保障措施。
第五章规定了本办法的解释权所属及实施日期。
三、相关说明
《塔城地区关于推进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行)》是为推进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在没有上级单位参照的基础上而创新性提出的一项政策办法,说明如下:
(一)明确了赋权主体
主体仅限于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其他类型的公司企业或非营利法人中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分配有相关主体自由约定。
(二)明确了赋权方式及科技成果收入分配方式
办法中所提到的赋权比例、科技成果收入分配方式(比例)、返还科研人员的相关费用均由赋权单位与科研人员双方约定,地区科技局不予干涉。地区科技局支持赋权单位建立单位内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由各赋权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结合单位自身情况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中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关赋权流程。
(三)明确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地区科技局鼓励和支持各赋权单位自建或联合第三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技术转移转化专业人才队伍,建立市场化的薪酬机制,建立改革容错纠错的免责机制。
四、办理流程
1.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支取科技成果转化赋权申请表、拟转化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
2.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审核(各单位结合自身成果转化制度执行)
3.单位审批
4.公示(根据《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进行公示,有异议的由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4.公示无异议,签订赋权协议
5.实施转化
备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赋权表和赋权协议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规定自行制定。
实施时间
《塔城地区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管理办法(试行)》于2022年5月27日正式公布,2022年5月27日起实施。后期国家科技部、自治区科技厅下发的相关办法后,地区将视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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