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才服务
关于《塔城地区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 索 引 号 | 68270107-3/2022-00411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2-08-26 | |
| 发文日期 | 2022-08-26 | 有效性 | 文号 |
为深入贯彻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促进科技创新,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或科技研发人员(团队)对科技研发的热情,推动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互融并进,根据《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21〕68号)精神,通过广泛征求各单位、部门及上级单位意见建议,形成《塔城地区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22年5月27日正式实施。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塔城地区作为西部偏远地区,企业普遍存在知识产权知识匮乏、不会运用现有的科技资源、对科技方面的优惠政策认识模糊等问题。企业多依靠外地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技术转移。与各兄弟地州相比,塔城地区科技投入低、本级对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弱,企业科研水平低、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能力弱、申报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热情不高。随着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建设,科技创新成为推进试验区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21】68号)和《2022年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建设工作要点》要求,地区科技局以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工作方针,依据自治区各项奖励办法及各类平台的科技含量,制定出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5章,共16条,主要包括总则、科技奖励资金管理、创新平台建设奖励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管理、附则等5方面。各章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明确了本办法的使用范围、奖励原则、财政保障、地区科研激励评审工作组相关单位、科研激励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设立、奖励类型等内容。
第二章明确了荣获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突出贡献奖、自治区自然科学奖、自治区技术发明奖、自治区科学进步奖)的自主标准、申请材料。
第三章明确了国家级或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农业科技园区、创新实践基地(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及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标准、申请材料。
第四章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要求、奖励标准及申报材料。
三、相关说明
本办法在国家、自治区奖励的基础上,对新认定的科研创新平台、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再次进行奖励,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相关说明如下:
(一)“自愿申请、部分资助、突出重点、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资助”的原则说明
本办法中的所有奖励由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涉及到的奖励资金由地、县(市)财政给予保障。“就高不就低”是指同一申报主体符合申请多种奖励的条件时,地区只予兑现奖励资金最高的奖励类别;“不重复资助”是指:
(1)同一申报主体的同一项目在塔城地区行政区域内已受到过政府资助的,本办法不再给予奖励。
(2)同一企业多次成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只奖励1次。
(二)各平台所属责任的说明
本办法中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申报工作由地区工信局负责,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申报工作由地区发改委负责。相关事宜由以上2家单位负责解释。
(三)申报材料说明
1.所有的证明材料须为原件,科学技术奖励公告文件可为复印件且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未获得塔城地区行政区域内政府部门其他奖励或补贴证明”是指该项奖励未在塔城地区四县三市内获得过政府部门的奖励或补助,相关证明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出具;
3.科研创新平台、创新实践基地、新型研发机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基地和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须提供发展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获得知识产权数、本年度科研队伍情况、本年度技术创新情况、本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本年度研发费用等情况。
四、办理流程
(一)自我评价(1个工作日)
相关文件下发后,申报单位根据《塔城地区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申报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二)提交材料(1-3个工作日)
申报单位根据《塔城地区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申报材料书面提交至各县(市)教科局,由各县(市)教科局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函后,再一并提交至地区科技局。
(三)地区科研激励评审工作组研究(7个工作日)
结合申报材料结果,由地区科研激励评审工作组进行研究、讨论,拟定名单经过公示后,至地委、行署审议。
(四)公示公告(5个工作日)
地委、行署审议通过后,将正式名单通过官方渠道进行公示。
(五)拨付奖励资金
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奖励资金拨付。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于2022年5月27日实施,自治区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出台后将视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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