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民政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塔城地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地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24〕39号)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民政局是地区行政公署组成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将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老龄工作相关职责划入地区民政局。
将地区民政局的贯彻执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的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加强和完善城乡基层政权及社区治理,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贯彻执行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指导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地委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地区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地区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和地委的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贯彻执行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贯彻执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和标准;组织研究地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确定、公布行政区划代码,指导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地区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
(五)贯彻执行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六)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贯彻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指导落实残疾人福利制度。
(八)贯彻执行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贯彻执行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贯彻执行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贯彻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贯彻执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地区民政局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县(市)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走出一条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中国特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县市、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地委社会工作部有关职责分工。地区民政局有关基层治理、基层政权建设等职责划入地委社会工作部后,涉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中需以政府名义出面的,地区民政局仍要协助做好工作。
(二)与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地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和实施医养结合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三)与地区自然资源局有关职责分工。地区民政局会同地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塔城地区行政区划图。
第八条 地区民政局根据本规定第六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地区民政局设下列正科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督办、应急值班、政务公开、机关财务、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民政领域全面深化改革以及民政法治建设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新闻宣传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应诉等工作。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部门预决算、绩效管理,负责机关、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监督工作。承担民政内部审计、民政统计工作。指导开展地区民政系统对口援疆受援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及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纪检、巡察及群团组织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社会福利科(老龄工作科)。指导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贯彻落实,指导和监督中央及自治区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项目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贯彻执行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指导和监督民政项目规划实施。
贯彻执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精准认定救助对象、精准落实救助政策,督查各县(市)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指导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信息管理等工作。
贯彻执行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贯彻执行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
贯彻执行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定,拟订具体工作措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贯彻执行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地方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收养登记机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承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三)社会事务科(区划地名科)。贯彻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政策措施,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各县(市)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贯彻执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政策和标准;研究拟订地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命名、更名、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工作;负责确定、公布乡级行政区划代码;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编制地区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指导各县(市)开展地名命名、更名、标志设置、文化保护和备案公告等管理工作,负责地区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规范标准地名使用推广;承办辖区内兵团行政区划调整以及与毗邻地州(市)的界线勘定工作。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工作,贯彻执行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服务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有关工作,指导开展公益性公墓和墓地管理、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残障福利、精神卫生福利等工作。
贯彻执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第十条 地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划入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编制1名,划出行政编制1名至地委社会工作部),其中:处级领导职数4名(正处级2名、副处级2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正科级3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2名。
第十一条 地区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塔城地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塔城地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址:新疆塔城市地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B区4楼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主要负责人:杨浩亮
联系电话:0901-622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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