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试行)》的实施方案

时间:2025-12-26 点击:
索 引 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22600000006 发布机构 塔城地区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5-12-26
发文日期 2025-12-26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塔地民规〔2025〕1号

殡葬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为广大群众提供基本殡葬服务,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民生工程。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和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体系,提高为民服务质量,探索建立覆盖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殡葬权益,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试行)》(新民规〔2025〕4号),结合塔城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政府主导、保障基本、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以提升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基础,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为导向,推动惠民殡葬政策实施,遵循“先易后难、先起步再提标”的方法,有重点、有步骤、分层次地推动塔城地区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强化政府主体责任,确保基本殡葬服务公益属性,减轻人民群众特别是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殡葬负担。各县(市)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惠民殡葬内容

(一)惠民殡葬惠及对象

1.户籍在塔城地区且死亡后在塔城地区区域内殡葬服务机构选择服务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

2.在塔城地区内死亡后在塔城地区区域内殡葬服务机构选择服务的流浪乞讨人员;

3.由塔城地区区域内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无名尸体;

4.由塔城地区区域内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遗体捐献者和人体器官捐献者;

5.户籍在塔城地区且死亡后在塔城地区区域内殡葬服务机构选择服务的其他未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人员。

除以上1-4类人员以外,已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的,不纳入惠民殡葬服务范围。  

(二)惠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                                                                                                                       

按照《关于加强我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25〕363号),将惠民殡葬惠及对象选择的基本服务项目予以减免。超出减免项目范围或选择其他殡仪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不在减免之列,应由逝者直系亲属(监护人)或相关机构按规定标准支付。

惠民殡葬服务项目,包括以下6项服务内容:

1.遗体接运不超过260元/具(含抬尸、消毒,往返里程20公里以内,超过20公里每公里增收5元。抬尸下楼层,按每层10元/具累计收费,使用电梯运送不得加收。遗体接运过程中产生的通行费、停车费按实际发生额代收);

2.遗体存放96元/柜·具·天(含冷藏,不超过三天;超过3天后,产生的每一个自然日内超过(含)12小时,按半天计算收取48元遗体存放费用,超过(含)24小时,按全天计算收取96元遗体收取费用);

3.遗体火化平板炉收费180元/具,炼灰炉收费450元/具(含骨灰清理、包装);

4.骨灰寄存8元/盒/月(不超过一年;满一年后,不超过(含)15天按4元计算,超过15天不超过(含)一个月按照8元收取);

5.遗体清洗不超过260元/具(包含清洗用品和白布);

6.墓穴挖坑360元/具(费用全免、墓位整体出售情况除外)。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符合惠民殡葬惠及对象规定条件的,经办人(逝者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经办无名尸体的相关单位)向承办殡葬服务机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塔城地区惠民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附件1),经审核确认后,在殡葬服务机构直接减免相关费用。

需提供以下材料:

1、逝者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由公安部门或卫健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需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名尸体认定证明;由红十字会出具的遗体捐献者和人体器官捐献者证明材料。

(二)审核:1、经办人提出申请,由殡葬服务机构进行初审。经办人当场填写《塔城地区惠民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附件1),对实际产生的服务项目和费用进行签字确认,直接减免相关费用。经办人无法当场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丧事办结后(以殡葬服务机构费用***具时间为准)3个月内,经办人需补齐材料。当在殡葬服务机构初审确认的报至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2、不符合惠民殡葬惠及对象条件的,当场告知经办人无法享受惠民殡葬政策,退还相关材料。

3、各县(市)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确认。

(三)结算:直接减免的相关费用由各县(市)民政部门与殡葬机构定期结算,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人员及资金,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民政部门。

(四)档案管理:各县(市)民政部门(殡葬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服务档案,确保资料完整、有据可查。

四、经费保障

各县(市)财政部门要结合殡葬服务机构单位性质、收支状况等因素,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惠民殡葬政策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五、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负责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对象审核确认、服务监管、数据统计,指导殡葬服务机构规范服务。

(二)财政部门:负责将惠民殡葬政策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加强资金使用与监管。

(三)殡葬服务机构:严格执行政策标准,规范服务标准,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减免政策,提供优质服务做好信息登记、费用减免、档案管理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统筹推进。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统筹协调,有步骤、分层次地推动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做好惠民政策与其他丧葬补助相关政策的衔接,政策衔接的过程中要兼顾公平性,努力推动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要加强对殡葬服务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依法依规落实惠民殡葬政策,严禁发生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督促殡葬服务机构建立惠民政策落实机制和公开价格投诉、服务举报电话等,坚决禁止骗(套)取专项资金行为,要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项目,杜绝价格虚高,确保最终能享受到惠民殡葬基本服务。

(三)加强监督引导。各县(市)要建立惠民殡葬政策公开公示制度,加强政策宣传,主动向社会公开,扩大政策知晓度;要充分发挥惠民殡葬政策的社会效益,积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倡导移风易俗、丧事文明简办的新风尚。

七、责任追究

对虚报、隐瞒、伪造、骗取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取消其惠民殡葬政策享受资格,及时追回相关费用并上缴财政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工作人员如有弄虚作假骗(套)取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2025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塔城地区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塔城地区特殊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塔地民字〔2013〕4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申请流程图202512261316235046.docx

2.塔城地区惠民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202512261316397354.xlsx

塔城地区民政局

塔城地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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