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执法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 委托书》的通知
| 索 引 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52300000038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5-05-23 | |
| 发文日期 | 2025-05-23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委托你单位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8日
附件: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委托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行使环境行政执法有关权限。
一、委托依据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㈢《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二、委托范围
㈠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㈡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㈢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环境执法稽查。
三、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
㈠警告、通报批评;
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㈢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㈣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制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
㈤责令限期拆除;
㈥行政拘留;
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四、实施委托的要求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在委托范围、委托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委托权限内,以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不得再委托其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必须加盖“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五、委托期限
2024年10月13日至202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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