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7·27” 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塔城地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5-10-23 点击:
索 引 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02300000013 发布机构 塔城地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5-10-23
发文日期 2025-10-23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2025年2月26日,塔城地区行署接到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核查生产安全事故举报事项的函》(新安办函〔2025〕27号)后,塔城地委、行署领导高度重视,安排地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人员开展案件核查工作。经核查,2019年7月27日16点30分左右(北京时间,下同),乌苏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卸煤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未按规定上报事故。2025年3月24日,行署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上报核查属实的报告。2025年5月,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该事故涉嫌瞒报,要求塔城地区提级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塔城地区行署于2025年5月30日批准成立由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地区公安局、工会、人社局等单位派员参加的乌苏市君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7·27”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特邀地区检察分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取相关材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研判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明了事故瞒报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乌苏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7611054133,法定代表人于*,注册资金2016万元人民币,地址:乌苏市西城区街道物流园社区西安南路61号煤炭交易市场南一楼8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乌苏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综合型货物贸易及货物运输企业,公司现有员工19人,拥有多辆运输实体车。

许可经营范围包括:煤炭零售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查阅该企业相关资料及询问相关管理人员,乌苏市君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能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核心管理目标;安全管理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未明确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未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个人;未建立完整的安全档案,未记录安全管理过程;安全管理人员不在场,未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应急处置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7月27日下午16时30分许,死者叶**驾驶车辆新J26439号挂车G9613装载煤沫运到乌苏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场卸煤,在卸煤过程中死者叶**同时将车厢后两扇门的销栓全打开,转身准备离开时,车厢后部的煤沫发生坍塌快速将叶**扑倒在地并掩埋。

16时50分许,煤场的其他驾驶员发现叶**驾驶的车辆未熄火,车厢后门打开,车辆尾部地上有2吨左右从车后门滑落的煤末,未见叶**在车辆周围,以为叶**去了卫生间。

大概17时左右,众人仍未见叶**,感觉情况不对,随后煤场众人徒手扒开车辆尾部地上的煤堆,发现了面部朝下被埋在煤堆下面的叶**。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煤场开票员邓**立即拨打法定代表人于*的电话,告知于*,叶**被煤掩埋,让于*赶紧到现场,于*让邓**赶紧打110、120。10分钟后120赶到现场,随后经现场抢救确认已无生命体征,宣告叶**死亡。7月28日,公司经与死者家属进行了商议后并达成一致,由黄**与死者家属签订死亡赔偿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向死者家属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64万元,于2019年7月28日向死者家属支付丧葬费4万元(黄**付),2019年8月14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中心支公司赔付死者家属30万元,余30万元迟迟未付。在2019年9月至10月,死者家属到应急管理局反映情况,要求应急管理局出面协调支付剩余30万元赔付款,经应急管理局相关人员2次调节未果,死者家属通过司法程序,2020年5月22日乌苏市人民法院判定黄**赔偿死者家属30万元[判决书(2020)新4202民初610号]未执行;2021年11月30日乌苏市人民法院改判由黄**、乌苏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王*共同承担除保险公司已赔付剩余34万元的赔偿金和10万元的违约金,三方均应承担11.3333万元的赔偿金及3.3333万元的违约金[判决书(2020)新4202民初610号],64万元赔偿金才全部赔偿到位,至此善后工作处理完毕。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亡人员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叶**,男,哈萨克族,身份证号:654222********0530,户籍地:乌苏市新市区街道文林路明盛嘉苑28号楼1单元303室。

(二)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64万元,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助金、抚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分析

乌苏市**煤业有限公司未对驾驶员叶**(死者)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致使叶**(死者)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不足,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分析

1.乌苏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作业现场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在场。

2.于*,乌苏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组织制定并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事故性质

事故发生后,乌苏市**煤业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私下协商处理了死者善后等事宜;乌苏市西城街道原工委书记咸*、西城街道原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哈**在知晓此事后,未向乌苏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事后因后续赔偿问题,死者家属找到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原党组副书记、局长高**说明情况,要求应急局出面协调,此过程中高**在知晓事故的情况下,依旧没有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瞒报事故。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乌苏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个人;未建立完整的安全档案,未记录安全管理过程;作业现场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未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二)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问题

1.乌苏市西城街道办事处未对辖区内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

2.乌苏市塔南商贸物流服务中心未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定期隐患排查与整改,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叶**,乌苏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于*,男,群众,乌苏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5月任职起,未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十八条第(二)(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应对于*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该违法行为已超追诉期,对于*不予行政处罚。建议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对于*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乌苏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个人;未建立完整的安全档案,未记录安全管理过程;作业现场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未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九十四条第三第四项、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应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该公司违法行为已超追诉期,对乌苏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四)对有关监管部门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咸*,男,中共党员,原乌苏市西城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现已退休),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建议移交乌苏市纪委核查处理。

2.哈**,男,中共党员,原乌苏市西城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副主任(现乌苏市南苑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建议移交乌苏市纪委核查处理。

3、高**,男,原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在知道事故瞒报后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建议移交乌苏市纪委核查处理。

4.李*,男,中共党员,原塔南商贸物流服务中心负责人(现乌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四级调研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建议移交乌苏市纪委核查处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层层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国家事故上报相关规定学习,严禁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及时分析研判安全风险,紧盯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有效防控措施,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

(二)依法履行“三管三必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完善本行业领域所属单位的日常监管机制,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安全检查内容、检查频次。加强承租单位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督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应急处置方案,杜绝事故发生。

(三)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乌苏市君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骏德通物流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全力整改安全风险隐患。依法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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