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有限责任公司“3·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索 引 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12800000001 | 发布机构 | 塔城地区应急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5-11-28 |
| 发文日期 | 2025-11-28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2025年3月22日20时49分,塔城市二工镇五里村技工学校附近一空地处,**有限责任公司8辆拉运锂电池的重型牵引货车发生火灾。经调查,该起火灾烧损重型牵引货车8辆、半挂车8辆、车载货物锂离子电池模组4284块,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710.92861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塔城地区行政公署成立了由行署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人社局、工会办事处、行署外事办公室、口岸委和塔城市人民政府派员组成的塔城市“3·22”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地区检察分院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并聘请行业技术专家同期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谈话、调查取证、技术分析、专家论证和综合研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塔城市**有限责任公司“3·22”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初始注册日期:2021年6月7日。
(二)货物运输概况
此次锂电池运输由新疆**物流有限公司代理的19车锂电池(以下称货物)于2025年3月18-19日陆续从福建省工厂发货,于3月20-21日到达塔城市。**有限责任公司调运19辆重型牵引货车分2批进入塔城市,12辆由巴克图口岸入境,7辆由阿拉山口口岸入境,并于3月21-22日与新疆**物流有限公司在塔城市盛大货场完成货物换装,自此货物由新疆**物流有限公司交接至**有限责任公司调运的车辆。
(三)货物保险情况
1.**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信息
保险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事故清单:BII-道路交通事故、BIII-车辆被盗抢(包括偷窃、抢劫等非法手段)、BIV-第三方非法行为、BI-自然灾害影响、火灾、爆炸(非第三方非法行为导致)、意外事故、BV-车身玻璃部件及车辆照明装置的损坏或毁坏。
(1)根据国际道路运输公约CMR保险,货物保险金额为10欧元/公斤,该批货物共计165750公斤,货物保险总额为1657500欧元,折合人民币约为1326万元。
2.新疆**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信息
(1)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全年累计事故赔偿限额:RMB3000万元。
保险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投保险种:物流责任保险
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每辆车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保单累计总的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
丝路公司2张保单,保额总和为40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000万元。
(四)涉事车辆基本信息
火灾事故调查现场为8辆过火车辆,按照由北向南、由东向西的顺序依次标号为1-8号车,
(五)起火点1号车及人员信息
车头信息:品牌名:重汽汕德卡,车辆出厂日期:2023年。
车挂信息:品牌名:施密茨,注册日期:2022年。
(六)事发地气象环境情况
塔城市气象局出具了3月20日21时至3月23日0时的气象资料显示仅在3月22日13时-16时有0.1-0.6的降水量,其余时段无降水。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3月22日17时55分21秒,1号车停在车辆停放区域的东北;20时38分01秒许,1号车上方有灰白色烟气由北向南冒出,随后烟气逐渐增大,20时45分54秒许,1号车的左侧有橘红色亮光出现,亮光强度较强,周围树木上有亮光;车辆左侧车身附近有团状亮光,呈现爆破状,并有声音,火势进入猛烈燃烧阶段,随后引燃周边车辆。现场着火货车车头朝东、车尾朝西,沿产业南四路南侧路沿依次向北并排停放16辆重型货车,车辆呈现3排6列纵向紧密排列第6列仅1辆车纵向排列,每列车辆首尾相接,整体呈阶梯状排列,烧损车辆共8辆(其中5辆货车全部烧损;1辆货车重度烧损,1辆货车中度烧损,1辆货车轻度烧损)。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025年3月22日20时49分,新疆塔城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位于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二工镇五里村37056号110报警点处货车起火。塔城市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调派塔城市和美路消防救援站4车19人赶赴现场处置,全勤指挥部2车6人遂行出动,随即调派额敏县友好路消防救援站2车8人前往增援,并调集塔城市2辆市政洒水车增援。21时09分,塔城市和美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园区产业南四路东西走向道路,尽头式双向车道共停放16辆重型货车,每辆车载有锂离子电池模组。21时41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3月23日1时09分现场明火扑灭。
(三)调查组织技术鉴定情况
2025年3月22日20时49分,塔城地区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辖区消防救援站人员前往处置,塔城市消防救援大队火灾调查人员1车2人随警出动,支队启动应急调查预案,组成火灾事故调查应急分队1车8人赶赴火灾现场开展调查;2025年3月24日,将视频资料送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司法鉴定所鉴定,2025年5月26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2025年3月26日、5月6日分别将物证送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2025年5月28日出具《鉴定书》1份。塔城市公安局出具《关于排除放火嫌疑的复函》1份,确定此次火灾事故排除人为放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排除汕德卡驾驶室内线路发生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排除汕德卡货箱前部制冷机组发生电气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排除汕德卡货箱内锂电池热失控引发火灾的可能、排除汕德卡高温烤燃引发火灾的可能(起火车辆处于停放状态,发动机没有运转,不具备高温热源)。
(四)善后处置情况
塔城地区行署法律顾问和地区外事办公室协助塔城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按照规定给**份保险公司提供“3·22”火灾事故信息包括:火灾事故认定书4份和火灾现场勘验笔录2份。
(五)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信息报告:事故发生后信息接收通畅、信息流转与报送的政府相关部门全面,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情况良好,塔城市委、市政府信息发布及时,对舆情预防、管控到位,没有出现不良的舆论和负面的社会影响,事故信息处置得当。
现场处置措施方面:地区消防救援支队、塔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响应快速,协调联动有序,现场指挥科学合理,现场秩序控导有力,整个处置过程快速有效,达到了应急处置的目的。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无人员伤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车辆折旧损失574.00359万元,锂电池损失2136.928256万元,共计2710.928615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根据塔城地区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牵引车后部,起火点为牵引车主驾驶一侧后部为牵引车供电的蓄电池舱内,起火原因系牵引车蓄电池舱内线路发生电气故障引发火灾。
2.间接原因
一是设备维护不到位。**有限责任公司对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存在不足,对设备运行状况的监测不够全面,未能及时发现电缆短路等潜在安全隐患。
二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事故责任公司未对员工进行针对性安全培训,员工对运输的危险货物基础知识不清楚,未对临时停放危险货物进行专人值守看管。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塔城市“3·22”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
五、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企业主要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对车辆运行状况的监测不够全面,未对员工进行针对性安全培训,员工对运输的危险货物基础知识不清楚,未对临时停放危险货物进行专人看管。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巴克图口岸出入境车辆增加,针对入塔货车加强安全教育宣传,公安局交警部门组织辖区民警对入塔货车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活动,紧盯源头风险,强化警示教育。塔城市交通运输局、公安、海关、口岸委等部门畅通信息渠道,制定措施加强巴克图口岸“闭关”时期留塔的危险货物车辆的监管。
塔城市“3·22”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5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