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6093000000017 | 发布机构 | 塔城地区医疗保障局 | 公开日期 | 2026-09-30 |
| 发文日期 | 2026-09-30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塔地医保字〔2026〕10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医保发〔2025〕20号)、《关于完善自治区生育保障措施的通知》(新医保发〔2025〕46号)工作要求,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切实降低人民群众生育、养育成本,塔城地区结合实际,现就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每年随自治区公布标准同步调整,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统一执行职工生育保险现行费率标准。
2026年10月1日前,已正常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足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保生育保险;参保后,生育保险费须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缴纳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2026年10月1日后,新参保及中断缴费后重新参保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须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完成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后,按照税务部门征管规定按月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渠道、征管方式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三、生育保险待遇保障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满6个月,次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政策规定的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手术、产检等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报销标准及支付范围与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统一。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性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等待期满后,其已参加基本医保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享受。
(二)生育津贴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分娩、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10个月的(不含待遇等待期),可按规定按月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发放至本人;住院分娩、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不满10个月的,待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可按规定按月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发放至本人。住院分娩、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在待遇等待期内的,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人员在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期间应当继续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期间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自中断缴费当月起停发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住院分娩、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的参保身份予以核定。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计发标准为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30。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管理。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推动生育支持政策落地实施,医疗保障部门要统筹政策落地,财政、卫健、税务等部门应依职责,协同医疗保障部门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相关工作,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二)做好政策宣传。各级医保部门、定点医疗机构主动做好政策宣传,正面引导,积极动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政策知晓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如遇重大情况或问题,应及时向医疗保障局报告。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塔城地区医疗保障局
塔城地区财政局
塔城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
2026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