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塔城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血液透析治疗结算标准的通知
来源:塔城地区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6-02-28
点击: 次
| 索 引 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6022800000006 | 发布机构 | 塔城地区医疗保障局 | 公开日期 | 2026-02-28 |
| 发文日期 | 2026-02-28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塔地医保函﹝2026﹞ 2号 |
塔地医保函﹝2026﹞ 2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血液透析治疗结算管理,根据《关于塔城地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肾衰竭患者门诊透析治疗实行定额结算的通知》(塔地医保函﹝2024﹞32号)、《关于规范精神治疗、麻醉等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新医保规〔2025〕12号)文件精神,结合地区实际,现对塔城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血液透析治疗结算标准进行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结算标准调整内容
单次血液透析实际费用大于或等于原定额结算标准的仍按原结算标准执行,即单次血液透析三级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透析器(含可复用高通量透析器)按460元/次计收,使用可复用低通量透析器按400元/次计收;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透析器(含可复用高通量透析器)按415元/次计收,使用可复用低通量透析器按360元/次计收,参照相同医院级别住院报销比例予以支付。单次血液透析实际费用小于原定额结算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不设起付标准,参照相同医院级别住院报销比例予以支付。
二、工作要求
(一)规范诊疗行为。门诊血液透析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优先选用医保目录内的治疗项目、药品,优先选用集采药品和耗材,确保医保基金合理使用。
(二)保障医疗质量。门诊血液透析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不得违反诊疗常规、降低诊疗服务水平,切实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
塔城地区疗保障局
塔城地区财政局
塔城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2 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