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第一轮第三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 督察报告反馈问题(问题编号6项)整改 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塔城地区自治区第一轮第三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任务方案》,自治区第一轮第三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问题编号6项)已完成整改,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石化行业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早已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应于2013年底前淘汰。督察发现,新疆天舜众鑫沥青有限责任公司20万吨/年改性沥青生产项目建有5万吨/年常减压装置1台,行业部门监管力度不够。
二、整改时限
2026年底前。
三、整改目标
拆除新疆天顺众鑫沥青责任有限公司5万吨/年常减压装置。
四、整改措施
1、2024年7月,沙湾工业园区管委会与沙湾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组织拆除天舜沥青公司5万吨/年常减压装置前端真空泵机组的出气管线,对装置去功能化。
2、2026年1月29日沙湾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确定对新疆天舜众鑫沥青有限责任公司5万吨/年常减压装置进行拆除,各相关部门全力做好配合保障;2026年1月31日,新疆天舜众鑫沥青有限责任公司拆除天舜公司5万吨/年常减压装置冷凝器管线,进一步去功能化。2026年3月6日沙湾市人民政府再次组织召开推进会,安排部署新疆天舜众鑫沥青有限责任公司5万吨/年常减压装置拆除工作推进。2026年3月12日,企业开展常减压装置拆除招投标,最终企业确定了具有相关资质单位,签订相关施工合同,开展拆除工作。
五、完成情况
一是新疆天舜众鑫沥青有限责任公司4月7日完成常减压装置拆除,沙湾市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实地验收,确认达到整改目标,4月14日提交了《关于沙湾市自治区第一轮第三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地区序号第6项)整改验收的函》。
二是经沙湾市发展改革委梳理2024年以来,辖区企业备案情况,未发现新备案常减压装置情况。
公示时间:2026年4月28日至5月13日,共计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来电来函如实反映。
牵头责任单位电话:0901-6223807、6283090,邮箱:1570033462@qq.com。
牵头验收单位电话:0901-6223807、6283090。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