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

沙湾市2021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

时间:2021-08-18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2021-00395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1-08-18
发文日期 2021-08-18 有效性 文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新教厅办〔2021〕10号)文件精神,促进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维护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结合沙湾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招生入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组织领导

组  长:赵春林 教科局党组书记

            马   琴  教科局局长

副组长:张立民 教科局副局长

             叶予洲 督导室负责人

成  员:匡文婷 教科局基教中心负责人

           张亚民 教科局办公室负责人

           徐长栋 教科局教研中心负责人

           年长明 教科局综治办负责人

           赵 力 教科局政工办负责人

           韦凯强 教科局条装办负责人

           赵立群 教科局考试中心负责人

           王 丹 教科局人事办负责人

           高 虹 教科局成教办负责人

           全市各中小学校书记

三、招生工作原则

)免试就近入学

免试就近入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立的基本入学制度,所有学校都要严格并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为每一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划定招生范围,确保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入学的权利和相应的学位。

)阳光招生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工作原则,主动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做好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四、招生对象

)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

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即2015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

初中七年级招生对象

2021年小学毕业的学生。

五、报名及分班时间

报名及分班时间:8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招生片区划分

(一)市区小学

一小片区:友好南路以东—乌鲁木齐西路以南—世纪大道南路以西—鑫沙湾商业街以南—教育路以西—塔城东路以南区域学生,包括天山路区域学生。

二小片区:世纪大道北路以东—乌鲁木齐东路以北—金沟河北路以西,包括城郊东村学生。

三小片区:奎屯路以东—智慧大道以南—乌苏路以东—乌鲁木齐西路以北—世纪大道北路以西,包括城郊西村学生。

四小片区:乌鲁木齐东路以南—世纪大道南路以东—鑫沙湾商业街以北—教育路以东—塔城东路以北—景观河以东—乌鲁木齐东路以南沿线以及金沟河二道湾学生。

五小片区:友好南路以西—乌鲁木齐西路以北—乌苏路以西—智慧大道以北—奎屯路以西区域学生,包括南山煤矿、良种场片区以及元兴宫三年级以上学生。

七小片区:金沟河路北路以东—乌鲁木齐东路以北区域学生。

(二)市区初中学校

1、市区初中学校由教科局统一分配学生,采取划片和对口直升相结合方式进行。

三中片区:世纪大道北路以东—耘田路以南—文明路以东—体育场路以东—乌鲁木齐西路以北—乌鲁木齐东路以北,以及商户地中心校、柳毛湾中心校、大泉中心校、大泉东校、大泉西校、牛圈子牧场学校、哈拉干德学校、博尔通古牧场寄宿制学校小学毕业生。

四中片区:乌鲁木齐西路以北—体育场路以西—文明路以西—耘田路以北—世纪大道北路以西,以及博尔通古乡小学毕业生。

五中片区:乌鲁木齐西路以南—乌鲁木齐东路以南,以及老沙湾中心校、西戈壁中心校小学毕业生。

2、对口直升:对于在市区没有住房的学生(指法定监护人),一小、四小划归五中招生,二小、七小划归三中招生,三小、五小划归四中招生。

(三)各乡镇(场)中小学

各乡镇(场)中小学招生片区按照所在区域行政划分范围为准。

各学校服务范围的划定为暂行规定,随着城市的发展以及城区学校布局调整,将适时进行学区范围的局部调整。

七、招生办法

(一)具有沙湾市户籍(或房产),年满6周岁的学龄儿童,按教科局划定的服务区,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的小学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需携带户口簿、房屋产权证、儿童预防接种证等。学校根据学龄儿童的户籍和家庭住宅房等情况,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在一起并单独立户,且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相一致,在实际居住地的学区学校入学;父母房产证地址与其户籍地址不一致的,按照其父母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确认实际居住地以父母房产证地址为准;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两套或两套以上固定房产,按长期居住的固定房产确定学区;已入住新购住房暂未办理房产证的,凭购房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以居住地确定学区;适龄儿童父母离异的,按法定监护人的住房所在地确定学区。

(二)随迁子女入学应提供户口簿(如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不在同一户口本,则须提供双方户口簿)、居住证。若现有的教育资源一时难以满足直接按学区就近入学的随迁子女,由教科局统筹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

八、招生要求

)保障适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教科局批准。

(二)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小学入学采取登记入学,初中入学采取登记及对口直升相结合的方式入学。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通过笔试、面试、面谈、附加其他任何条件选拔学生,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学生入学。严格控制班额,起始年级不得新增大班额,原则上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

)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学校要主动联系所在乡镇政府、社区等,做好联控联保。认真做好失学辍学学生的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等,建立完善控辍保学工作台账,防止因疫、因贫、因病辍学。做好随迁子女、残疾儿童、贫困家庭儿童和留守儿童的入学工作,加强教育关爱与帮扶,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四)保障随迁子女入学各学校要按照《沙湾市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接收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学,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建立健全各类档案。混合编班,统一管理,维护随迁子女的正当权益,在奖励、评优、加入少先队和共青团、参加校内外活动、参加中考等方面与当地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入学各学校应当接收具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学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对不能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通过送教上门等方式接受教育,并纳入学籍系统。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建立“一人一案”,做好资料的随时收集归档及有效管理。

(六)保障特殊家庭子女入学权利。各学校要贯彻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教育优待政策,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援疆干部子女、内调干部子女以及其他各类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在招生政策范围内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给予优先安排。

(七)加强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籍管理,严格执行“籍随人走、人籍一致”规定,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学生转学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原来没有学籍的,要及时为学生注册学籍。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做好兵地学籍转接工作,认真落实《沙湾市关于进一步优化兵地义务教育学校学籍转接工作的通知》,简化入学流程,实行网上办理,缩短审核时间,提高办理效率,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影响转学进程。对兵地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要认真做好登记汇总,及时报送。

(八)实行均衡编班。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均衡编班,严禁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格按照标准班额以及性别、民族比例相对均衡原则编班;不得按学生成绩进行编班,不得为编班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均衡配置各班师资力量。各学校要成立阳光均衡编班领导小组,制定均衡编班实施方案,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公开电脑随机分班。

(九)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各学校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解读招生入学政策,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在全社会营造正确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观、学生成长观。引导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摒弃唯分数、唯升学的功利化倾向,避免盲目跟风择校,为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十)规范招生行为。各学校要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自身招生行为,不得以招生政策分析、学生素质测评等名义违规组织招生咨询、讲座、考试,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媒体违规宣传升学率和学校排名、考试成绩等。校长和教职工要严以律己,不得违规搜集学生自荐材料、荣誉证书,不泄露学生信息及考试成绩,不参与违规宣传及招生等活动。

十一严格执纪问责。各学校要严格按上述程序操作,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届时,教科局将选派工作组对招生工作进行督查。招生结束后总结材料报教科局基教办备案。

招生监督电话:0993-6011604     0993-6012417

沙湾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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